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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协建言内幕交易监管
作者:陈劲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日期: 200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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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深圳市律师协会日前召开关于内幕交易监管的研讨会。与会律师表示,目前股市持续火爆,其中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如内部交易、高管炒作自己公司股票的情况时有发生。

  他们建议,监管部门应该加大这方面的打击力度。而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的案例可以给我国的内幕交易监管带来一些启示。

  据介绍,美国打击“内幕交易”有强大的立法基础,所有知情人都应对内幕信息负有诚信责任。从原则上讲,不管是高级经理还是普通雇员,都应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责任。在局外人获得公司内幕消息时,也负有相应的诚信责任。违反这种诚信责任牟利,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美国还有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0A条对内幕交易进行规定外,1984年,国会通过了《内幕交易制裁法》,规定对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内幕交易所执行的案例采取三倍的民事赔偿责任。1988年,国会发布了《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发展了1984年法律救济措施,明确指出雇员和控制人的责任。依照该法,在市场购得证券者可以起诉出售证券者,即便出售证券者并不是有责任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还有灵活有效的执法手段。历经多年的摸索,美国证监会被授予多种稽查、执法权,包括可给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人和自然人传票,这意味着任何忽视其传票的人均犯有“阻碍司法程序罪”,任何在被传票作证时说谎的均犯有“伪证罪”。它也可从银行和证券公司调动任何嫌疑者的账户记录,并可直接立案提出民事起诉。事实证明,这些执法手段是灵活有效的。

  同时,严格的处罚手段,让违反内幕交易的人承担法律责任是《证券法》遏制内幕交易的最根本方法。美国的处罚手段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加强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是当前各国反内幕交易立法的一个共同趋势,在目前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有助于对内幕交易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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