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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业的四个趋势
作者:陶景洲  来源:《全球财经观察》   发表日期: 200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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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根据我们的观察,2005年在中国的法律行业会出现四大引人注目的变化,大致简述如下。
过渡性审议机制将发挥
更大的作用
    根据中国与世贸组织达成的协议——《过渡性审议机制》(Transitional Review Mechanism),世贸组织每年都要对中国履行入世义务的情况进行审议,审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服务贸易、农业贸易等领域。过渡性审议并不是一个专门为中国设立的机构,而是在世贸组织16个委员会各自的会议议程结束之后,加上一项对中国的审议,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通过这项对话磋商机制对被审议国履行承诺提出疑问和建议。
    2005年是中国入世第四年,到时中国大部分行业的过渡期已结束。从2005年1月1 日起至2006年年底,中国要实现所承诺的行业的全部开放。值得注意的是,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在过去的三年中并没有积极地参与审议工作,有些小组有时只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参加。各国都理所当然地认为别国会积极地介入。应该可以预测,在中国入世的第四个年头他们将不会忽略他们的权利。随着中国关税和市场准入门槛的大幅降低,他们一定会更为积极地运用过渡性审议这个世贸组织的特殊多边机制,而中国将面临更为严厉的监督和严峻的考验。

贸易摩擦会进一步升级
    随着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贸往来的日益增多,中国在世界贸易中份额的增加,中国必然会卷入到更多的贸易争端中,会遇到更多的非关税措施,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以纺织品为例,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取消了纺织品配额,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纺织品自由贸易时代的自然到来。美国纺织品制造商早在配额取消前就向美国商务部纺织品执行委员会申请对中国纺织品提起保障措施,以强力阻止中国纺织品的对美出口:2003年提起了4项纺织品的保障措施申诉,美国商务部纺织品执行委员会接受了其中的3项,并采取了限制措施;继2003年申诉之后,截至2004年11月1日,美国商务部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又接受了其他六项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申诉。由此看来,随着中国“世界工厂”地位的进一步巩固,中国与其他工业国家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而对于中国企业来讲,应对贸易申诉成功的关键是有预见和做好充分的准备。
新的《仲裁规则》有望出台
    中国计划于2007年以前完成现行《仲裁法》的修改,这也是中国能否成为世界主要的仲裁中心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对其实施多年的《仲裁规则》进行修改,预计会在2005年完成。新的《仲裁规则》几处值得重视的改进包括:1、“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这一修改更加符合仲裁工作的实际,因为承办具体案件的仲裁庭更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允许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决定管辖权比较合理。2、将改变我国涉外仲裁实行多年的“强制名册制”。 仲裁员选用机制的改变,给了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这一做法是努力在向国际惯例靠拢。3、审理方式可以采用询问式或对抗式(辩论式)的规定。使得无论是来自大陆法系背景或是来自英美法系背景的当事人都有可能按照自己熟知的程序处理纠纷。4、将严格执行仲裁员主动披露的规定,这次修订明确要求,被指定的仲裁员,无论其资格多老,必须签署独立声明书,以保证仲裁的公正性,维护仲裁制度的生命力。
    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世界上的仲裁中心之一,也需要外籍法律人士的深入参与。中国自从1950年代以来,就一直允许外国律师参加到中国的仲裁程序里代表中国或外国企业。但是,入世以后,中国的司法部公布了一项规定,对国外律师参与仲裁工作添加了限制,让仲裁活动这样一个原本是纯粹民间的事情也具有了政策性和倾向性。这将使外国律师在将来的合同中不选中国作为仲裁地点,阻碍了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从中长期的角度来看,中国律师和中国的仲裁机构的利益受到的损害将会最大。
外国律师事务所市场
退出机制的建立
    中国入世后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外国投资的大量涌入,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从事与境外资本相关的非诉业务。据司法部2004年9月的公告,共有113家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经年检合格,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然而,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成熟,中国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不断提高,以及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所面临的竞争远较他们在本国的竞争更为激烈,一些业务开展不理想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会适时地选择退出中国市场,把力量重新投入到利润更高的本国市场。另外,国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并的情势也将使其中的被兼并者或合并双方之一选择关闭其在中国同一城市的代表处。事实上,据一些国外媒体的报道,近年来,已经有若干英国律师事务所退出了中国,甚至退出亚洲。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准入机制,而相应的市场退出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高特兄弟律师事务所中国部执行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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