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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领域重大变革:《企业破产法》生效
作者:王婷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表日期: 2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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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终于今日正式实施生效,该法的实施可以视为我国企业破产领域的一次重大的变革。当然,任何新法实行都需要一个新旧衔接的过程,《企业破产法》在破产程序上区别和变化,以及上市公司如何运用重整制度还有待立法完善。

  职工债权可优先受偿

  “过去我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脱明忠对记者说。新法实施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解释:“政策性破产的企业依旧在规定的时间内适用于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尤其是与依法破产不同的那部分程序。在破产清偿上要优先安置职工,安置范围参照旧有政策性破产规定。其他企业破产原则上适用新法,且破产企业的担保物权将明确得到法律保护。”

  王教授还介绍,政策性破产以外的企业过去也要优先清偿职工债权,但对职工安置问题没有涉及。新法也不解决职工安置问题,但对职工债权清偿的规定更加完善。

  上市公司重整问题

  按照新法规定,企业可申请重整,但新法通篇对上市公司的重整问题却无明确规定。

  王欣新认为,上市公司重整表现为股权转让、公司收购、增资、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这些内容涉及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如何协调有关立法中的冲突规定并加以完善,是完善上市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

  例如,在股权转让上,应该明确公司法调整的是债务人公司有清偿能力时的法律关系,这时公司是属于股东的,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贯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允许股东大会决议将股东股份无偿转让给他人。但破产法解决的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的问题,这时债务人公司的财产已全部成为债权人的清偿财产,公司实际上是属于债权人的,股东对公司财产已无实质上的利益。

  在股权收购上,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可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等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但对在重整过程中可能出现其他股权收购方式如“债转股”等未作规定。而在重整程序中,收购难以全部以协议方式进行,如果严格执行5%的信息披露与停购规定,将会增加公司重整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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