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设置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  论坛BBS  | 意见反馈 
新 闻 | 时 评 | 金 融 | 企业之道 | 商界名家 | 观察家 | 辨论者 | 经济学家 | 经济圈 | 产业 | 法 治 |  科技
 您当前位置:东亚经济评论 -> 法治-> 法治
香港仲裁的“一国两制”
作者:阮葆光  来源:为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7-6-26
大字 放大字体显示 小字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推荐给朋友 关闭 关闭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所属专题:香港回归10周年:在回顾中展望未来 文章页数:[1] 
仲裁是在华外国投资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出于各种原因,外国投资方也更倾向于在中国境外仲裁。

然而,倘若任何一方希望在中国境外就涉华纠纷进行仲裁,它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法律允许各方这样做吗?至少就目前而言,答案可以说是肯定的。

中国内地法律允许“涉外”合同的相关各方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涉外”案件是指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外方,或者,如果当事人都是中方,双方建立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纠纷标的物在外国的案件。

这似乎已经足够明确了。然而,通过在华组建的子公司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有时并未意识到,当事一方是这些子公司、另一方是纯中国国内实体的纠纷,属于“国内”纠纷,这意味着,当事各方必须在中国境内解决纠纷——至少是如果它们希望仲裁结果能够在中国得以执行的话。

但在香港仲裁又如何呢?香港仲裁属于“外国”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呢?自1997年7月开始,香港已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在香港进行的仲裁不应被视为“外国”仲裁。

中国法院将如何处理执行这些裁决结果的申请,目前尚不清楚,但就我所知,中国还没有哪家法院拒绝过执行香港法院的裁决结果。

然而,实际情况是,越来越多依据中国法律签订的“国内”合同(双方都是中国国内实体)都规定在香港进行仲裁。

例如,200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处理了394宗案件,其中18宗的当事人都是中方,它们在仲裁条款明确规定将香港作为仲裁地。

相比之下,2005年有此类案件15宗,2004年20宗,2003年14宗,2002年13宗,2001年为7宗,2000年5宗。

这一趋势与斯德哥尔摩商会(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的情形形成鲜明对照。斯德哥尔摩商会是处理涉华纠纷的传统之选,但这里的涉华案件数量已开始下降,从2002年的15宗,降至2006年的5宗。

那么为什么即便在根据内地法律,香港的确切地位并不确定的情况下,香港作为内地合同仲裁中心的地位还在不断上升呢?

一个重要因素是,香港拥有能反映最好国际仲裁实践的仲裁法。香港和北京还就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达成了共识。

然而,大部分从业者都会认同这一点:与斯德哥尔摩及其它欧洲仲裁地相比,香港真正的优势在于,人们认为香港的仲裁机构在文化上与内地的商业实践更为调和,同时相对而言也与中方更为亲近。

香港目前已经有了一批在文化上对中国客户的需求较为敏感的合格仲裁从业者和律师。香港有知名的专门仲裁法官,再加上法院倾向于仲裁的态度,这将提高确定性,确保做出更好的司法裁决,帮助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鉴于这些优势,完全有理由相信,香港将接手越来越多的涉华仲裁案件。

作者是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香港办事处合伙人。

( 作者: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香港办事处合伙人阮葆光(Peter Yuen) 2007年6月26日 星期二  译者/何黎)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所属专题:香港回归10周年:在回顾中展望未来 文章页数:[1] 
相关链接
  • 胡锦涛总结一国两制十年实践中四点宝贵经验
  • 胡锦涛:一国两制是香港保持繁荣稳定最佳制度
  • 董建华: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在香港得到成功落实
  • 版权申明   以上言论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只提供学术、观点交流
    转载请尊重作者版权,请注明作者、出处。 如是本站首发的文章转载请经东亚经济评论网站授权或注明:“东亚经济评论”。敬告:本网站内容基于网络言论,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诉我们,我们会马上解决!
    打印文章刷新 刷新 推荐给朋友 返回顶部 顶部 关闭 关闭
    站内搜索
    精彩观点top10
    ·中国《公司破产法》难处何在?
    ·中国最高法出台法院查封财产规定 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直销法审议通过 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严格划分
    ·贺卫方:撑起中国宪政的九大支柱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法学专家激辩国资流失 郎咸平“炮轰”是否妥当
    ·吴志攀:回顾总结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第一个十年
    ·杜兆勇、张星水: 它们将可能影响中国社会未来文明发展的走向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嬗变
    ·2004年中国网络法十大事件
    最新精彩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全文)
    ·中国通过首部《反垄断法》
    ·台湾政府考虑赌博合法化
    ·为中国楼市“安装”法律框架
    ·冰妮:郑筱萸获死刑说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人民日报:郑筱萸为害巨大依法当诛
    ·薛兆丰:初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
    ·香港仲裁的“一国两制”
    ·香港廉政公署:33年一场静默的革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中国正式生效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East Asia Economic Review Limited 2004-2008
    版权所有:东亚经济评论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