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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妮:郑筱萸获死刑说明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作者:冰妮  来源:新华网   发表日期: 2007-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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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疯狂之后是毁灭”,这道理郑筱萸不会不知道,可利令智昏的他,在疯狂之时,一定不会想到自己的毁灭。10日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相信很多群众跟我一样感到解恨,同时又为他及其同伙给我们国家药品管理带来的灾难感受到痛心。他的权钱交易是拿老百姓的生命安全陪着玩,现在却赔进他自己的性命。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后,许多人拍手称快,人们从中看到了中央反腐的决心和行动,也看到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在司法中的彰显。人们注意到,在判决书中除“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外,还有一段“犯玩忽职守罪,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遂依法作出死刑判决”的醒目之语。因“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罪至极刑,郑筱萸案亮出了一个新的信号。

  郑筱萸被执行死刑,除了受贿数额外,还有一个极其关键的因素,就是犯罪情节。也就是说,郑筱萸的犯罪数额和其他情节结合起来,达到了判处死刑的程度。首先,从数额上来看,刑法规定,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而郑筱萸受贿数额是六百多万元,完全达到了被判处死刑的数额标准。其次,从情节上看,《刑法》规定,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关键就要看郑筱萸犯罪情节是如何“特别严重”的。法院认定,郑筱萸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可以说,无论从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还是犯罪社会危害性,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法院判处其死刑是完全合法的。

  郑筱萸案的重判,追求的绝对不是对贪官“杀一儆百”之效, 而是以鲜明的立场向人们表明,不管是谁,只要侵害了人民利益“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将遭到国法的严惩。作为泱泱大国医药行业的高管,把关乎百姓生命安危的大事这样胡来,弄得百姓怨声载道,单凭这一项,就已经是严重的失职。搁到过去,上方的一声令下,立马推出午门,人头落地,一点也不冤。更何况,被抓后还抄出了那么多的“赃银”,等于又可以杀一次了。所以,从这点来说,郑筱萸被重判实际上是体现了中央高层对现实中存在的“侵害人民利益”的不法官商和特殊利益集团坚定不移惩治的决心。

  郑筱萸被执行死刑了,贪官的丧钟敲响了,这是为罪恶送终的钟声,同时也是大地回春的钟声,是预示人民希望的钟声。记得鲁迅先生曾写过一篇杂文,好像叫《论费厄泼赖可以缓行》,先生是主张“痛打落水狗”的。对那些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善良的人民还要讲什么怜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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