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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通信法》:3G的新颜色
作者:中国3G世纪报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表日期: 200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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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简称PCC)是根据美国《1934年通信法》而设立的通信管制机构,2003年的预算经费达2.78多亿美元,1975个专职人员,是美国最为重要的政府管制机构之一,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一个比较成熟的管制机构,其运行机制比较完善,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学习与借鉴。

  在现今的中国国情下,在深化电信、电力、民航、铁路这些自然垄断行业的改革进程中,FCC的经验值得学习。

  据了解,美国《通信法》对FCC的使命与基本职能做了明确规定,即:

  (1)通过对州际和国际有线与无线通信业务的有效管制,尽可能使全体美国人民获得迅速、高效、价格合理、设备完善的国内、国际有线与无线通信服务;

  (2)为国防提供服务;

  (3)利用有线与无线通信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服务;

  (4)为保证美国消费者享有质优价廉的通信服务,鼓励通信企业迅速采用新技术,促进通信领域的竞争,逐渐减少行政干预。

  FCC的核心思想就是“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减少行政干预,鼓励采用新技术,促进竞争,保证消费者享受到质优价廉的通信服务,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通信需要。

  而支撑着美国。通信产业迅猛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FCC的“与时俱进”,不断调整着自己的管制政策。纵观一百多年通信市场的发展,经历了由专利垄断—自由竞争—管制垄断—放松管制这样一个演变过程,美国的通信管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逐步加强再到放松管制的过程。

  所谓放松管制,实质上就是在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科技水平提高和有关理论更加完善的基础上,政府管制机构对通信产业采取了新的管制方法和措施,更多地运用市场竞争机制,相应地缩小管制的范围和降低管制的强度。

  那么,在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今天,中国的电信管制机构是否也应该“与时俱进”,进行调整,进一步放松管制,以促进电信产业及服务的发展。

  对此,中国的电信管制机构在未来应该向着FCC的目标发展:

  (1)撤消信息产业部,成立电信监管委员会(或类似名称的机构)。成立后的电信监管委员会与现在的电力监管委员会类似,应该是一个独立的、法定的、专职专业化、以法行事的监管组织。新的电信监管组织应直接向全国人大或者国务院负责,具有相对独立性,与部门利益无关,不存在偏向某个部门的色彩。

  (2)明确新的电信管制机构的人员构成和职能。新的电信管制机构应该与FCC类似;由电信产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等组成。

  其基本职能为:

  制定电信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准入,对电信价格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维护公平竞争等。

  (3)明确新的电信管制机构的目标。新的电信管制机构应该本着“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目标,通过合适的监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促进市场竞争,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通信需要,使每一个中国人都能享受到质优价廉的通信服务。

  (4)建立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避免国家被俘虏的发生。在欧美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在决策和政策制定过程中都让公众广泛参与,从而最大限度考虑到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便于政策的执行和收到良好效果。

  中国以后新的电信管制机构也应该如此,不仅通过书面、座谈会、网站等多种渠道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到管制机构的有关信息,而且还要形成制度化的程序,让社会公众参与到决策的讨论和制定过程中来。

  同时为了避免“国家被俘虏”的情况发生,还需要一定的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应通过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听众参与的听证会来监督涉及到广大群众利益的电信管制机构的重大决定,并通过司法审查管制机构的法令及其裁决来进行监督。公众可以通过向申述法院进行上诉,禁止、驳回、取消或中止管制机构的法令,并使法院执行到位。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电信服务种类不断增多,市场需求也不断变化,客观上要求我国不断深化电信管制体制来适应电信生产力的发展。

  中国已经是世界电信大国,展望未来,中国电信业应吸收世界先进经验、勇于大胆创新,随着技术的发展,适时发放全服务牌照,并深化管制体制改革,成立独立的电信管制委员会,怀着为人民提供更好更优通信服务的目标,尽快把我国建设成电信强国,推动我国向信息社会迈进!

  以上为《21世纪经济报道》1月19日出版发布的“中国3G世纪报告”内容:

  编写组长:胡鞍钢 国情研究中心主任

  副组长:熊义志 贾涛 编写组成员:陈剑 周绍杰 张诗高 常黎 张晓群

  执笔:胡鞍钢 贾涛 陈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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