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看起来是小学生捐款,其实质是家长捐款,但为什么又要搞这个形式呢?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不是红十字会或民政系统或中华慈善总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习惯法,她没有行使捐赠的权能。况且教育本来是需要资助的,是法定的受赠人地位,现在国家也重新实行了“公教一体”的政策以与“科教兴国”的国策相配套,我国也是有名的“穷国办大教育”,怎么能反过来让小学生捐款支持别国灾民呢?实在令人不解。
依捐赠法和习惯法,小学生无行为能力,也无主体资格。小学生捐款等同于家长收入变相亮相排队,教师在操作程序上又欠严格的法律意识,不懂得保护孩子的隐私,使低收入家庭孩子心灵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中国语境里有一个词汇叫做“苛捐杂税”。现在,我国国民逐渐理解了西方人所谓“只有纳税和死亡是不能避免的”,国家也不断对各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税费进行清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对于各种名目的“捐”治理更难,因为这方面的立法更欠完善。一般说来,如果硬把小学生作为捐赠人,他们对慈善公益、宗教、政治、教科文卫体、赈灾等各种名目的捐款,是缺乏判断能力的,更不知道何为“苛捐”与“常捐”,更无力对捐款进行有效监督,无法避免善款使用效率低下或被中饱私囊、挪作他用等各种弊端。
事实上,我国尚有个别地区人民生活水准还赶不上印度洋海啸受灾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他们也许更应该得到人道主义援助。只有我们自己首先脱贫了,我们才有更多道义力量帮助别的穷国,其实人家并不比我们穷。当然,如果政府愿意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急难襄助,对受灾国施以援手,我是完全赞同的。但是政府行为要与民间表示有所区分,这样也许会减轻教育行政部门的压力,使我国的捐赠行为走上法治轨道,而不是仅仅把捐赠停留在一个政治任务的层面。
对捐赠问题大谈“爱心”,排斥法治,好心就会办坏事,让祖国的花朵小学生们首先成为小公民才是最重要的,不宜再在这个领域人为制造更多的新的“赖宁”。明理才能爱人,是非心与爱心虽有交叉,但是爱心不能冲击是非心,要彻底改变中国人潜意识中的“情理法”概念,树立起“理法情”的正确意识,还需要走很长的道路。在这场捐赠运动中,不宜提倡让未成年人冲在前头,那会令全体成年公民蒙羞,甚至会让受赠国感到难堪。
新井(全文1051字,杜兆勇、张星水,京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33号,国家图书馆办公楼413室
100081 电话68482771 68482770 88545350)
感谢以上两位作者惠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