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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律师分享档案
作者:李德维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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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在大多数普通法系国家,客户档案一般委托给律师事务所保管,而该所必须在客户有相关指示时,将档案交还客户,或移交给另一家律师事务所。


然而中国却没有这种良好的传统。最近,一家跨国集团要求我们帮助它拿到一些由一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创建并保存的档案材料,该事务所为某项国际并购交易提供了法律和尽责调查服务。

对于我们的请求,这家中国律师事务所礼貌地表示,它没有义务提供这些文件。

根据中国法律,当地企业和个人通常接触不到由其律师保管的所谓“业务档案”,尽管也没有明文禁令禁止它们与客户分享这些信息。

对于客户要复核档案是否需要获得司法机关的批准,也存在争议。一些司法局官员表示,当地律师事务所没有义务交出档案,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司法局也不会向客户提供帮助。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业务档案被认为是国家的重要文件材料。这种观点得到有关法规的支持,但显然已过时。

当律师事务所解散时,它们照理要把材料移交相应的司法主管机关。从《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来看,保存档案是为了国家利益而不是客户利益。

此外,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律师甚至可以在业务关系结束后,依旧保留客户的法律文件副本。这再次说明,留存档案或许未必是为了客户的利益。

对于我们的客户遇到的情况,我们决定向一些中国学者征求法律意见。他们一方面承认,目前中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要求当地律师事务所应客户请求归还档案,但另一方面他们指出了一个可能的突破口。根据他们对《民法通则》的解释,由于律师事务所以“代理人”的身份行事,因此它们有义务应客户的请求归还档案。

客户也可以起草书面协议,对档案处理做出特别规定。但从实践来看,大多数情况仍取决于律师事务所愿不愿意合作。

幸运的是,我们遇到的这家中国律师事务所决定向我们移交所有材料的副本。

我相信该所一定得出结论:提供这些材料并不会造成什么风险,相反,如果让国际圈内人知道它不愿配合一家重要的前客户,那才肯定会有风险。

作者是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 Janofsky Walker)北京代表处合伙人兼首席代表。

( 作者:李德维(David Livdahl)2005年02月19日 星期六 译者/方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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