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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深银行同业公会上书最高院 称司法解释加大房贷风险
作者:韩圣海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表日期: 2005-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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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最高人民法院也许没有想到,一条普通的司法解释竟会在中国银行业掀起如此大的波澜。尤其是其中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昨日(17日),记者从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获悉,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已于近日完成了题为《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意见》,并送交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要求最高院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规定》)再作研究,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在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同时能够保障银行房贷权益,同时鉴于《规定》较简单且难以操作,呼吁最高院早日出台实施细则。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秘书长朱德林告诉记者,不仅仅是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深圳和北京两地的银行同业公会也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意见,呼吁最高院对《规定》再作斟酌。

  最高人民法院是于2004年11月4日正式公布《规定》的,对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作了相应规范,《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就在《规定》实施前两天,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召集了部分中外资会员银行法律部负责人开会,听取了他们对于《规定》的意见。与会中外资银行人士反应强烈,认为《规定》相关内容确实不利银行维护房贷债权。公会随即决定由工行、中行、建行的上海市分行负责起草报告。在工行、中行、建行报告基础上,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定稿,并于上个月中旬正式递交最高院,要求最高院在体现以人为本、维护借款人权益的同时,保障银行房贷权益。

  朱德林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规定》出台对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起积极作用,但《规定》的出台确实增加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同时,《规定》出台还与《担保法》立法宗旨和精神相悖,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让商业银行不满的是《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按此规定,如果银行贷款人未能如约还贷,商业银行将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将大大提高商业银行的房贷风险。尤其是在《规定》出台后,由于《担保合同》属于普通法律,在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发生抵触时,必须遵从后者的规定。因此,商业银行的贷款基本条件将被完全改变,这更是令众多商业银行觉得发放住房贷款没有任何保障。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最高院《规定》实施后,各地均有银行采取相应措施提高房贷门槛。杭州部分银行将首付的比例由20%提高到30%,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被要求提供两套住房证明。上海的一家银行也表示,该行要求首付为30%,即便贷款人出现还款问题,银行也可以用这笔资金为其安排其他住所再处置抵押房产,不至于银行形成不良贷款。海南省部分银行则已经开始“嫌贫爱富”,紧缩甚至停止低档客户房贷。房贷门槛的提高,给很多未购房者造成“怪圈”,除了投资性购房外,有房的人一般不需要购房,而要购房的市民则无钱可贷。

  虽然商业银行和未买房者颇多怨言,但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程乃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其实还是很合理的,它区分了投资性买房和个人居住买房的区别。通常法律法规在制定时都会通盘考虑各方利益、社会稳定等基本因素,针对弱势群体更会有倾向性,类似的《规定》在民事执行中有很多。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任何规定都是很慎重的,《规定》进行改变的可能不大,最多会在执行细则中有些变通。”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一位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目前还没有明确迹象显示《规定》对房贷产生影响,但由于《规定》的实施,商业银行房贷风险的增加是毫无疑义的,目前各家银行正在对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观察,一旦出现欠贷者增多的现象,将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近几年各商业银行的个人房贷增长迅速,已成为商业银行贷款收益的主要来源。据央行上海分行统计,2004年,在投资和各项贷款增速明显回落的背景下,房地产贷款继续保持强劲增长态势。上海市中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累计增加728亿元,同比多增106亿元,新增个人住房贷款占中长期贷款增量的比例达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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