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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经济36条正式出台
作者:徐奎松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表日期: 200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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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这是建国以来首部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为主题的中央政府文件。文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

  
  新华社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至此,酝酿已久,被反复修订的“非公有制经济36条”正式出台。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综合处处长王建翔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该《意见》19日正式批准,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

  据新华社报道,《意见》规定,今后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其中的自然垄断业务,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以及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入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得非法改变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等。

  昨天,国家发改委、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已从1979年的不足1%提高到目前的三分之一左右。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镇新增就业岗位的70%以上是由非公有制经济提供的,从农村转移出劳动力的70%以上也在非公有制经济就业。

  上述两部门负责人表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部分地方、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市场准入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窄;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不到位;部分企业行为不规范,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一直参与《意见》论证的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昨天(24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个文件颁布后要作为一个国策来看待,而不是权宜之计,要把相应的制度、法律完善、建设工作抓紧跟进,让这个政策有效。

  “从全国的角度看,实际上《意见》中的某些措施在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已经实行了很多年。但北方地区和内陆地区还存在差异,怎么来区别对待做好这个工作,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李曙光说。

  “民营经济要在法律层面上突破这些障碍,其中一部分法律要禁止,一部分法律要修改,一部分法律要立法填补空白。”李曙光说,“在产权领域,重点是宪法修改后明确了保护私有财产权,如何让保护私有财产权能够在实践当中提起司法诉讼。第二是国有资产法、财产法的制定,税法的完善,破产法的制定与其他一些法律的修改,来配套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条文。同时还有一些对私有财产权限制的法律条文要废止。”

  李曙光同时建议,在投资环境方面的反垄断法要加快制定,投资领域的产业目录不仅要对外资开发,也要对内资开放。反不正当竞争法、担保法等法律也要本着降低门槛、让民营经济更多地进来的原则修改。

  民企宁波方太集团董事长茅理翔昨天对本报记者表示,《意见》的出台,说明中央政府更大力度地支持非公经济的发展,是个非常大的好事。“国家放开了政策,非公经济肯定是增加了选择的余地和投资的机会。”

  对于此次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茅理翔表示,民营经济的投资是自己很辛苦的原始积累,即使国家允许进入垄断性行业,也会比较小心,因要考虑行业风险。

  谈到税收时他表示,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非公经济所得税税率是33%。《意见》中提到的税收改革,“我们希望尽快地实行。”

  民营企业青岛欧美投资集团总裁李金堂表示,“《意见》使民营经济这些年得到最充分的肯定。”他表示,融资、税收等方面能够得到实质性的突破,是发展民营经济最关键的问题。

  《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七大政策措施

  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

  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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