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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改彰显小股东权益 草案6月有望通过
作者:安明静  来源:国际金融报   发表日期: 200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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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经过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后,该草案可能于今年6月通过


    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2月25日,《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草案的修改内容是否能顺利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达成共识,将决定新《公司法》的面世时间。”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记者作出上诉表示。这位人士介绍,根据已往惯例,如果在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公司法》修订草案再经过人大常委会连续两次会议,完成二审和三审之后,会在6月提交审议。

  2月25日,在做《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本次《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交易风险,使《公司法》更加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保护投资者三大措施

  在涉及一百多条共六方面的修改草案中,有关保护股东权益的内容是目前争议最小,呼声最高部分。

  其中,最受关注的是股东诉讼权。草案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杨光琰认为,以前《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行为和义务,但没有规定后果。而此次《公司法》,除了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外,还赋予了股东诉讼权,是保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公司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

  除了股东诉讼权外,据一直参与《公司法》修改工作的法律专家、中国社科院刘俊海博士介绍:“股东直接诉讼权以及累积投票制度等新增加的条款,都是保护股东权益的重要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权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来说更显重要。

  中国的上市公司很多是一股独大,上市公司法人、董事长甚至是总经理都是由大股东派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大股东勾结其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通过关联交易或其他行为掏空上市公司资产,从而损害投资者权益,投资者很难希望上市公司高管或法人向大股东追讨上市公司权益。

  “如果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中小股东可以代表上市公司对大股东提起诉讼。这项制度将和草案关于防止关联交易的条款一起,有效制约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行为的发生。”刘俊海说。

  上市门槛降低

  除了股东诉讼权以及直接诉讼权之外,《公司法》修改草案对于证券市场的另一重要影响在于对上市融资的规定。

  修改草案显示,若股份公司要申请股票上市,此前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调整后为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从15%以上调整为10%以上。另外,草案还删掉了现行《公司法》中“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和“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等规定。但同时规定“公司必须有持续盈利能力”。

  在一些分析师眼中,如果上市降低门槛就等于鼓励圈钱,等于对投资者的伤害。但刘俊海认为,降低上市门槛可以从根本上消除一些公司为达到上市条件而进行财务作假包装上市的行为,《公司法》对于上市条件的修改将会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如果不看好这只股票,可以采取不买的方式,谈不上“伤害”的问题。

  有关上市融资条件的修改是否能够通过审议,还需等待委员们的讨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共涉及148条内容的修改,其中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本次《公司法》修改基本涵盖了六方面内容:一是对公司设立的条件的修改;二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三是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规定的修改;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问题;六是明确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2月28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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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析中国新《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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