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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把法官当法官来管理
作者:秋风  来源:南方周末   发表日期: 200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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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当事人、检察官、律师之间是否形成一种健全的互动关系,乃是能否实现司法正义的关键。现实中,确有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力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民众对此反应相当强烈。

  为此,各地司法部门都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北京市高级法院最近就公布了六条禁令,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其实,这些严厉的禁令,也只是些常识,比如,严禁法官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请吃、请托、钱物,严禁法官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等等。法官只要存在违反六条禁令的基本事实,将一律被撤职、限期调离、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开除,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看起来确实相当严厉。不过,效果如何,还需观察。因为,类似的禁令,我们已经听到过三番五次,现在仍然需要重申,可见此策并非对症下药。放下效果如何这一点且不管,值得讨论的是这样的规定所昭示出来的管理法官的模式。

  大体可以确定,高级法院是在运用行政方式管理本院及下级法院的法官,将法官视同一般行政官员。实际上,每次法院加强管理,似乎都采用这种模式。而在法院的日常工作中,不管是法院,还是其他党政领导,也确实将法官视为一般行政官员,认为法官的业务跟一般行政管理业务没有区别。比如,法官对案件进行裁决前,一般应当请示院领导,请示审判委员会。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的关系,也完全类似于行政机关之间的上下级关系。

  人们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模式。但到了今天,当政府已将法治确立为目标的时候,可能需要停下来思考一下,把法官视同一般行政官员、把法官的业务等同于一般行政业务,是否适当?是否有利于建设法治秩序?

  稍加分析即可看出,行政性活动与司法性活动是存在很大差别的。法官只能解决个别案件,他的裁决只影响于当事人。相反,行政活动则通常作用于全县、全省或全国某群人或全部人。另一方面,司法活动是被动的,不告不理,法院不会主动地对社会或个人行使权威,而只是解决当事人或检察官提交到他面前的纠纷。而行政活动却通常是积极的,行政官员总愿意作出一些政绩。行政工作就是动用公共资源,积极地向民众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因此,法官的工作,要比行政官员的工作更为微妙,需要更多的理性思考。司法活动的核心功能是“定分止争”:界定各种互相冲突的权利和利益的范围,以解决纠纷。而在一个变动不居的世界上,公正地为争议双方之权利界定出合情合理的边界,乃是一项巨大的智力挑战。

  尽管法官的权威归根到底依赖于国家的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通常仅是悬置不用的最终保障而非现实的工具。在健全的法治秩序下,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官的裁决,不是因为恐惧于国家的强制力,而是因为信服法官的裁决本身。绝大多数都具有大体正常的理智与情感,也具有最基本的正义感,法官若能在其裁决中讲出一番合乎天理人情的道理,则具有正常理智及情感的当事人均会予以信服和执行,公平的旁观者也会对当事人形成执行的压力。

  如果说行政工作是以公共资源为支撑的,那么,司法工作就是以司法理性来维系的。如此说来,优良的法官,必是好学深思而又通达人情世故的人士。法官其实更像科学家,他必须洞察人心的至精至微之处,理解人们的信仰、信念,了解各个群体内部的习惯和隐含规则,当然,更需要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判例,还需要了解学术界对于相关法理的探讨。惟有综合运用这些经验和知识,法官才有可能作出合乎天理人情的裁决,并给出令当事人和公平的旁观者能够心服口服的裁决理由。

  因此,惟有借助于某种精巧的制度,方能成就好法官。概括而言,不管是法院的组织结构,还是政府的制度安排,或者是社会舆论,都需要给法官创造一种比较宽松的环境,使之有余裕,也有一种从容的心情,去积累司法经验,沉思天理、人情、法律。比如,应当让法官享受一定的收入,使之可以过上体面的生活;应当保障他们的职位不会被法院或其他部门轻易地撤换,哪怕作出的判决可能是不正确的,但只要他是秉诸良心行事,就不应受到追究。

  当然,这样一幅法官及法院的图景,离现实似乎过于遥远。现实中的某些法官可能确实不具备基本的法官伦理,司法腐败也确实令人痛心。但是,当我们试图解决这些问题时,可能也需要注意,尽量避免为了解决眼前的问题,而妨碍实现一个更为长远的目标。法治要求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保持公正,仅以正义为其志业。为此,就得让法官保持自尊,就得想办法激发法官的道德勇气和知识探究热情。这就要求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把司法活动区别于一般行政活动,用一种更合理的办法来管理法官,尊重法官,尊重法官的独立性和思考。

  可能恰恰是因为法官没有独立性,不用就自己的裁决向当事人、向法律共同体、向后来的法官和研究者承担知识和道义上的责任,因而,才会放纵自己,办出种种“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因此而对相关法官撤职、限期调离、辞退,乍看起来似乎很解气。但它有可能赋予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以影响法官前途的更大权力。这或许能使法官成为好的行政人员,但却不利于法官成为优良的法官。

  (作者系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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