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在举行“CEPA”联合指导委员会第四次高层磋商会议后,签署了有关法律文本。
这个法律文本体现了“CEPA”第二阶段的贸易开放措施,文本包括三份附件,分别为可享有零关税的新增产品清单;相关产品的原产地规则;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措施。
有关“CEPA”第二阶段所包括713个内地税则号列的产品的原产地规则,74%的产品将会以香港现行以工序界定的原产地规则,作为“CEPA”的原产地规则。这些产品包括纺织及成衣制品、食物及饮品、药物,以及部分塑胶和金属制品。
内地现已接纳香港特区政府的建议,缩短产品获确认投产与可享有零关税优惠的相距时间。根据27日签订的新协议,在双方确认拟生产的产品投产后,制造商便可享有零关税优惠。这让制造商可以尽早享有“CEPA”所带来的好处,并鼓励他们加快落实新的投资计划。
内地与香港将通过已建立的联络机制,继续商讨进一步开放货物和服务贸易。有关货物贸易方面,就新增产品零关税申请及其磋商的新一轮工作,将于2005年1月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