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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创造财富与毁灭财富的公共选择机制
作者:汪丁丁  来源:财经杂志   发表日期: 20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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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奥尔森于1998年突然辞世,留下“遗作”,标题为“权力与繁荣”,意欲回答政治经济学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导致社会经济的繁荣?或者,什么样的权力结构导致社会经济的衰落?古往今来,兴衰荣败,中国人怎样摆脱在过去无数世代束缚了他们生命与生存质量的治乱循环?奥尔森回答:偶然地,从一些社会里,可能形成某种能够不断强化市场作用的政府形态。于是,那些社会就繁荣兴盛,取代另一些社会,打败尚未建立良治政府的社会。
  
  奥尔森继续写道:“当我们从什么是对繁荣最有利的因素转到什么是对繁荣最不利的因素时,人们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当存在激励因素促使人们去攫取而不是创造,也就是从掠夺而不是从生产或互利的行为中获得更多收益的时候,那么,社会就将陷入低谷。”
  
   在这部著作的主要结论中,奥尔森指出,“良治”的权力结构,其第一特征是社会成员对权力的分享,即分享权力的权利。在此,我希望补充一些来自“社会选择”理论的论点。
  
   我不打算把阿罗1950年发表的“不可能性定理”和吉巴德所谓“防止操纵的投票的不可能性定理”的学究式表达呈现给《财经》读者。不过,我喜欢一个更晚近、更简单、也更具一般意义的不可能性定理,是艾利亚斯在2004年发表的。这一定理声称:如果有多于两个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那么,任何社会集结算子,只要满足“偏好逆转”假设和“弱帕累托”假设,就必定是独裁的。特别地,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和森的社会选择函数,都是社会集结算子的特例,并且偏好逆转假设在阿罗和缪勒各自定义的社会选择框架内分别等价于阿罗的“独立性假设”和缪勒的“单调性假设”,从而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森的“最小自由与帕累托效率兼容的不可能性定理”、缪勒和塞特斯维特的“一般不可能性定理”,均可视为艾利亚斯一般不可能性定理的特例。
  
   当每一个人都理性地将全部可供选择的社会状态按其个人偏好排列为重要性递减的序列之后,把全体社会成员所排列的这些序列集结成为全部社会状态的集合上的某一“二元关系”的过程,被称为“社会集结算子”。这样,社会集结算子的定义,已经取消了社会集结的“历史”——即取消了社会成员对每一可选社会状态的起源及其合法性的关注。例如,当我们大家都更喜欢“市场经济”甚于“计划经济”时,根据“弱帕累托假设”(当全体社会成员都偏好某一状态A甚于另一状态B时,社会集结算子将选择A而不选择B),我们就进入到市场经济里了。至于这一社会变革的出发点,例如,“计划经济”,是由多少烈士的生命换来的,对取消了历史的社会集结算子而言,无关紧要。另一方面,每一社会成员对这一社会变革的终点,例如“市场经济”,对其人生幸福的影响究竟如何,以及当人们体验到变革的痛苦之后是否将改变他们对这两可选社会状态的偏好,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已经被“理性假设”取消了。
  
   总之,如果存在社会成员的一套偏好“甲”,使他们都偏好状态A甚于状态B,那么,满足弱帕累托假设的社会集结算子将把A置于B之前。又如果存在另一套偏好“乙”,使全体社会成员都偏好状态B甚于状态A,那么,满足弱帕累托假设的社会集结算子将把B置于A之前。于是,给定社会成员的编号,从第一位成员开始,将其偏好从甲变换到乙,观察社会集结算子是否会因此把B置于A之前,若否,则继续变换第二位、第三位……直至最后一位社会成员的偏好,从甲变换为乙。我们推测,应存在这样一位社会成员——可以证明他是“独裁者”,当他的偏好从甲变换为乙时,社会集结算子改变了A与B的排序,从A在B之前,改变到B在A之前。这一现象只要存在,就意味着社会集结算子满足“偏好逆转”假设。
  
   以上陈述表明,当我们取消了历史之后,公共选择的逻辑结构并不排除这一情况:即每一社会成员的由其“偏好”决定的幸福程度,在某独裁者的治理下无一例外地有所增加——满足“弱帕累托假设”的社会状态的变动。其实,虽然我们无法逻辑地找到这一独裁者,但他显然对应着奥尔森著作里描述的相对于“游寇掠夺”而言更具生产性的“固定匪帮”的统治。
  
   以上陈述还表明,公共选择的一切逻辑可能的机制,可以划分为“有助于创造或维持财富的”和“有助于毁灭财富的”,也可以划分为“独裁的”和“非独裁的”,还可以根据其他许多可能的标准被划分为其他的类别。这些类别之间,似乎没有固定不变的关系。于是,我们可以有独裁并且创造财富的公共选择机制,或许,新加坡曾经实施过这类机制?我们也可以有创造财富并且尊重个人意志的公共选择机制,或许,欧美各国目前实施的就是这类机制?
  
   但是,无疑,对我们多数社会成员而言,最糟糕的是那些既独裁又毁灭财富的公共选择机制,例如奥尔森描述的那种客观上鼓励人们把聪明才智用于攫取而非创造的权力,它构成“恶治”的首要特征,同时,它当然也构成对政府的道德合法性的自我颠覆。河北定州的这一案例发人深省,因为它体现了自我颠覆与防止自我颠覆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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