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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苗:司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中心
作者:陈永苗  来源:天涯社区关天茶舍   发表日期: 20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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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说,凡是立法权真正成为统治基础的地方,就会产生伟大的、根本的、普遍的革命。革命产生的民族国家,一般是特别喜欢立法的国家。即使他们也认识到英美习惯法的好处,但是过去的习惯已经不能用,他们没有耐心等上一两百年,“自发生成”对于他们来说太书生气了。而且民族国家要进行移风易俗等社会革命,习惯法蕴藏在风俗习惯之中,习惯法之可能成为革命的对象。 令人想不通的是,马克思认为英国的革命是行政权占了中心地位。这一点恐怕是马克思搞错了,英国革命应该是司法权占了中心地位。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是两种路数不同的革命,而能否从他们的关系之中,读出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历史命运?
  
   英国的布莱克斯通有一个判断,他说,自由的政府依赖于下述事实:在内部因传统、政治地位和训练而能很好地判决一切的司法人员占据着中心的位置,在无私的的保护国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同时,司法机关也能阻止对议会和民众权威的不明智使用,并且能教导人们以自由的的真正原则。布莱克斯通关于司法人员占据着中心的位置这一事实,有着卡尔.施密特与他遥相呼应。卡尔.施密特说,在法的观念稳定,财产固定的时代,大部分是司法型国家,一种与国家分离的司法作出最后的裁决,司法与国家不同,是先于国家、高于国家的法权的守护著和保管者。
  
   布莱克斯通和卡尔.施密特的判断可以从近代英国史,甚至从古希腊那里得到映证。早期斯图亚特王朝在英国宪政史上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其中最主要的是为把司法发展成为既能制约国王又能制约的独立的权力中心奠力了坚固基础。根据《雅典政制》的记载,在雅典政治制度中,法庭的突出作用来自于政治投诉(political import)案子的权力,及他们在约束雅典政府官员上的权力。雅典政治的的最主要特征不是确定国家政策的方法,而是作为一种控制政府官员权力行使的手段的陪审法庭的运用。在雅典的例子看来,确定国家政策的民主并不是民主政治的最主要特征,而司法作为政治中心这一点却成为民主政治的本质。
  
   司法作为政治中心,中国虽然没有实现,但是近代中国也曾经思考实践过。清末的政治体制改革,朝野一致认为可以从司法独立开始,并且喊出了“司法独立是新政的中心”的口号。作为改革干将,具有英国律师执照的伍廷芳和后来的梁启超都有同样看法。
  
   韦伯说魅力性统治必然转向法理性统治,1949年以后的中国确实如此。但是向法理性统治转化的过程,由于没有建立真宪政无法完成革命的任务--自由和幸福,同时也是先天痼疾发作的过程。按照孙中山的表达,面临着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政治革命是追寻自由,是以立法权中心的政治体制的转型,而社会革命主要是幸福和民生问题,解决如何使社会底层过上幸福的日子的问题。政治革命是以“立法为中心”,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从“立法为中心”转向“司法为中心”,它是对过去革命的超越,也是对将来革命的避免。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是“面包”和“自由”“面包”和“自由”之间,往往因为“面包”妨碍了“自由”,没有面包,追寻自由有可能变成血腥革命。
  
   如果我们把政治的现代转型简单地分成改良和革命两条进路,或者说是经验主义的和乌托邦的,那么“司法作为政治中心”是属于改良的、或经验主义的,而“立法权占了中心地位”肯定是革命和乌托邦的。这里的改良,就像英国那样是经过暴力革命之后的改良,中国的改良也是经过新自由主义革命之后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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