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设置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  论坛BBS  | 意见反馈 
新 闻 | 时 评 | 金 融 | 企业之道 | 商界名家 | 观察家 | 辨论者 | 经济学家 | 经济圈 | 产业 | 法 治 |  科技
 您当前位置:东亚经济评论 -> 经济学家-> 诺贝尔经济学奖
《“郎”风暴》书摘之附文:郎咸平谈美国监管的思路
作者:陆新之  来源:博客网   发表日期: 2005-9-4
大字 放大字体显示 小字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推荐给朋友 关闭 关闭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郎”风暴》书摘之附文:郎咸平谈美国监管的思路

郎教授最推崇的是,在没有信托责任的国家推行美国式的严格监管。以下是我整理的,郎咸平教授关于美式监管的简单阐释。

按照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如果市场认定该公司有发展而进行交易,则可认为是合法的。但如果利用散布谣言而抬高股价则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小股民与证券监理机构根本不可能知道或认定股价上升是否由于谣言而起。同时小股民与证券监理机构也不可能知道“XX系”是否利用谣言而图利自己。

在美国,若“美国证监会”根据各项证据认定不当行为后,次级举证责任即转向辩方,辩方有责任必须极为努力的收集能证明清白的证据。问题是,“美国证监会”如何强迫,例如“XX系”举证呢?“XX系”可不可以不去美国证监会听证,甚至来个置之不理呢?

“美国证监会”有着超乎外人想像的无限制的权力迫使被告提证。为了提供一个无法辩驳的事实,郎咸平曾引用JamesCox等人于1997年发表的《Securities Regulation》一书有关美国证监会的无限权力做个引述:”美国证监会“官员若对被告提出证据不满意,可要求一个正式的调查。该官员有发出传票的权力。……他的传票权力在美国境内是无远弗届的,他可传召与该调查有关的任何人及任何证物。若任何人不服从传票传召,可诉请联邦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力。可以这样说,美国证监会对违反证交法的调查权力是无限制的。……而且法院对于美国证监会官员基于办案需要而随意传召证人或证物行为不会有所怀疑。美国证监会的调查是受美国宪法保障的。任何人对其传票的挑战将被法院拒绝。
“美国证监会”的做法可大大增强其监控能力,并有效的迫使被调查者举证以证明自己清白。这个新的权力是值得为香港地区以及中国所借鉴的。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相关链接

您的网名:
版权申明   以上言论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只提供学术、观点交流
转载请尊重作者版权,请注明作者、出处。 如是本站首发的文章转载请经东亚经济评论网站授权或注明:“东亚经济评论”。敬告:本网站内容基于网络言论,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诉我们,我们会马上解决!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刷新 刷新 推荐给朋友 返回顶部 顶部 关闭 关闭
站内搜索
精彩观点top10
·诺奖回顾: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简介
·诺奖回顾:美以经济学家分享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诺奖回顾: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蒙代尔
·1979年获奖者威廉-阿瑟-刘易斯和西奥多-舒尔茨
·诺奖回顾: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克洛夫、斯宾塞和斯蒂格利兹
·《“郎”风暴》书摘之附文:郎咸平谈美国监管的思路
·诺奖回顾:200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诺奖回顾: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和威廉·维克瑞
·诺奖回顾: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默顿和迈伦·斯科尔斯
·诺奖回顾:1998年获奖者阿马蒂亚·森
最新精彩观点
·《“郎”风暴》书摘之附文:郎咸平谈美国监管的思路
·1969年获奖者简·丁伯根和拉格纳·弗里希
·诺奖回顾:200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诺奖回顾:美以经济学家分享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诺奖回顾: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克洛夫、斯宾塞和斯蒂格利兹
·1977年诺奖得主戈特哈德·贝蒂·俄林和詹姆斯·爱德华·米德
·诺奖回顾:2000年诺奖得主詹姆斯· 赫克曼和丹尼尔·麦克法登
·诺奖回顾:199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蒙代尔
·诺奖回顾:1998年获奖者阿马蒂亚·森
·诺奖回顾:199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默顿和迈伦·斯科尔斯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East Asia Economic Review Limited 2004-2008
版权所有:东亚经济评论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