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资产证券化较早时一直是央行和银监会唱主角;今年3月央行确定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和个人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MBS), 4月22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资产证券化扫清了初步的障碍,从而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加快了ABS和MBS产品的开发速度;据悉,真正以资产证券化冠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于9月中旬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对于总额为100亿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国家开发银行按照央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方式,以限额分期发行为主,预计首次发行其中的50%
国开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信用评级在AAA和AA的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优质贷款,同时也有部分信用等级较低的BBB级产品;这些资产在利率结构、到期期限和数量权限上都具有代表性;国开行在入选资产的资产品种结构、受益风险结构和期限配置上的尽心设计,为其资产证券化的发行层级提供了支持。据悉,在国开行开发的ABS中,国开行履行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等多重角色;另外,目前国开行ABS的承销团队达到了60家金融公司;发行市场为银行间市场。
从已披露的信息看,国开行的ABS产品基本上是严格遵照了《信贷自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然而,对于中国首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我们必须谨慎待之。
首先,对于资产证券化,虽然采用的是信托合同,遵循《信托法》和央行等有关部门的相关法规、行政规则,但作为特设信托的资产信托,信托资产不是投资资金,而是实行隔离的特定资产以未来实现的现金流作为投资受益人的回报来源;投资受益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对该特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的判断;因此,投资受益判断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收益主要是基于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的资信(或资产信用)。
对资产的资信的认定则主要通过专业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品质的评级,和资产担保机构和资产保险公司对该资产的担保。一般来说,通过风险隔离的证券化资产相比以前这些资产有一个自然的内生信用增级过程;再通过外部专业资信评级公司外部的资信评级或担保机构的保证,该资产的信用级别肯定有一个量级的提高。但专业的评级机构无法直接反映如下问题:提前偿付的风险、评级降低的可能性、总回收到期收益或其他市场风险、欺诈以及本不应该发生错误的风险等;特别是在中国能够基于评级的历史数据、信息和国内专业评级机构的评级技术及经验等都还较为有限的情况下,最需要利用信用强化的机制来有效地保证及时付款给投资人。
何况资产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如原始受益人和证券化资产投资受益人双方本身就存在信息沟通间的“柠檬”,理性的投资受益人在这种“柠檬”市场中只愿意支付市场平均价格;市场对优质的证券化资产具有自发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因此,发起人或原始受益人需要对投资受益人支付大量的说服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
在试点实践中,出现了如下的情况值得警惕:
一、资产证券化使得证券化的“资产”实现了完全出售,但原始受益人为增加投资受益人信心而购买了风险大的证券化资产品种而又把风险通过投资形式重新进入了其表内资产负债中。从目前试点资产证券化的个金融机构表露的方案中,一些发起人为增强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通过自身或关联方购买该证券化资产中风险大的品种来提高投资受益人的信心,据悉建设银行在准备发行的住房信贷证券化产品中,自身准备认购风险较大、优先受益次序较低的品种,这虽能提高证券化资产的内生信用等级,但自己认购自己的证券化品种,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使得完全风险隔离出来,反而自己承担了相对集中的风险。换言之,虽然在资产证券化上实行了真实出售或转让,使得证券化资产转移到了原始受益人资产负债表表外,但实际上通过认购风险较大、优先受益次序较低的品种,又把风险以投资的形式换到了表内。因而在实践中要限制这种行为过度发生,否则在效果上这种资产证券化只完成了一半,即达到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个目的——融资目的,而另一方面则把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和风险在两次反方向的错作中部分分离了,原始受益人买出了全部证券化资产的收益,而只出售了部分风险,自然也就没有完全达到试点的目的。
二、在资产证券化的设计中,很容易在证券化资产的收益风险品种的配置中出现风险覆盖面结构性失衡问题,从而导致投资受益人都愿意购买风险等级和收益都相对适中的品种层次,而对其他层次的品种无人问津的现象,使得资产证券化行为事实上无法进行下去。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出现的借款人违约风险等主要是通过根据不同权限的品种的风险收益优先次序来内化所产生的风险。
据悉,国开行把将实行隔离的法定期限为3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分为了三个层次:优先A、优先B和次级C,这三种券种在整个资产池种的权重和收益率分别为:60%、3.8%,30%、4.4%和10%、15.31%;通过这种设计,一旦出现违约等损失首先需要承担这种损失的是收益率相对较高的次级C,然后是优先B,依此类推。从这三个品种的收益率看,相比目前金融机构三年期的存款利率3.24%,优先A、优先B、次级C分别高出0.56、1.16和12.07个百分点;相比目前金融机构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5.76%,三品种分别高出-1.96、-1.36和9.55个百分点;国开行ABS的三种品种在无风险下的总收益分配比为:228:132:153.1。粗略计算同投一笔钱于这三个品种,无风险时,次级C收益率最高,其他依次为优先B、优先A,如果有0.011~0.1的风险损失概率(即1万元资产中有110元出现损失),那么收益率最好的时优先B,如果有0.1以上的风险损失概率,那么收益率最高的就是优先A;另外,国开行从2002年~2005年上半年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78%、1.34%、1.21%、1.1%;我们按照国开行2005年上半年的不良贷款率分析,可以发现风险主要是由次级C承担了,而其他两个品种几乎是无风险品种;如果上述分析与更严格的模型计算出入不大,那么国开行最抢手的是优先B,其次是次级C,最后才是优先A。
从上述分析表明,国开行资产证券化所设计的付款结构与现金流量机制难以确保每一个信评等级的投资人取得先前所承诺的偿付;这种资产池中的资产配置的利率结构、不同信评等级的资产数量结构等不能有效体现不同信评等级投资人的风险偏好,特别是没有有效地把优先A和优先B的收益与风险有效厘定;更何况国开行将要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本身的信用等级就主要是以AAA或AA为主,只有个别借款人的信用是BBB级。
由此可见,国开行的资产证券化如果是以融资和降低风险资产对资本金的占用,并通过某种方式为次级C提高信用增级,那么也无可厚非,但如果要使得方案对以后具有借鉴意义,那么这种资产池和信评等级并没有多大意义。当然,国开行的方案并没有完全约定,还在变动中。
其次,,由于特定的受托机构(可能是某一具体的信托公司,也可能是特殊目的实体)和资产证券化技术的特性,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不论是授予人信托,还是所有人信托,受托人对信托的管理都相对较为被动,只是按照事先约定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有限运作,而非资金信托的受托人对资产具有投资和信托的双重功能。这种被动性要求在资产证券化时更需要机制设计上的灵活,如一旦资产证券化的服务、管理人无法胜任该项工作时就必须要有一个有效而低成本的机制来迅速更换服务和管理人。毕竟若一旦证券化资产发生了现金流损失时,受托人和其他参与主体都不需要负法律意义上的责任,不仅使得投资投资受益人遭受损失,而且也失去了资产证券化的一个大的特点——可以随时更换经营管理人的优势,这在资产证券化中的整体企业证券化模式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对于中国刚刚启动资产证券化试点来说,这点需要在法规上或行政规则上做更细化的规定,而不是原则性的描述。
再次,资产证券化产品,特别是住房信贷资产化产品存在一个突出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对公民个人财产执行中,对个人必须的生活和居住条件法院不得任意处置。这一定程度上给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设计的难度和法律风险,提高了MBS的成本。在个人资信体系、体现个人资信的数据不健全等的条件下,在证券化资产是如何定量其风险概率变的尤为困难;周小川认为,中国金融机构在资本资产定价上还很脆弱,这确实是一个明显差距,但造成这种差距的原因主要还是体制性、机制性和市场性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市场基础和条件,也只能是“有心杀贼,无力回天:。
第四,资产证券化中最容易出现的一个问题是资产证券化管理人自由的账户与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现金流的混杂。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要求专款专用,但如何专款专用并无法完全监控。这其中原始受益人参与的角色应该适当,《办法》规定,服务人和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但专款专用能否真正实现关系到服务人和管理人的协调如何,出现扯皮是转款专用最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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