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大的城乡收入差距之所以会令中国领导人及在中国经营的企业感到担忧,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对可能由此造成的社会不稳定的忧虑,也有对中国潜在的庞大消费市场或许会失去发展机遇的担心。但是,既贴近市场又有助于解决贫富差距的“有效措施”并不是没有。
在中国13亿人口中,大约有60%-65%(即7.5-8亿)人口基本靠农业吃饭。目前城市人口的平均收入水平比农村要高出3.2倍,这个巨大差距体现在很多方面:
──消费市场丧失发展机遇:中国国家统计局(National Bureau of Statistics)副局长邱晓华最近表示,农村人口的消费水平比城市人口落后了10年。
──农村教育水平也远远落后于城市,农村人口基本教育年限平均比城市少3年,而接受更高层次教育的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更是微乎其微。
──医疗设施非常落后,这反映在中国农村婴儿死亡率上。虽然比多数发展中国要低,但中国农村婴儿的死亡率约为城市的两倍。一个让人吃惊的数字是,中国每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字达到700,000人,其中大部分发生在农村。
去年,中国为解决农民收入偏低问题曾经采取过减免农业税、直接发放农业补贴以及继续大幅提高粮食收购价等措施。但现在,中国领导人自己也承认这些措施还很不够。
2004年农村人口平均收入是人民币2,936元(约合350美元)。即使只提高到城市收入水平的一半,也至少需要增加1.3万亿元(1,600亿美元)。而当年税收减免和直接补贴加起来不过451亿元,只相当于1.3万亿元的3%。而加上提高粮食收购价增加的收入后,也只有所需数字的12%。
解决收入差距问题并不会妨碍中国的市场化改革。相反,它正需要实施更重大的市场改革,让农民享有长期土地使用权。
中国农业政策的主要决策人陈锡文最近在一篇文章中指出,需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虽然他并未说明会采取什么具体措施,但从中国大陆解放后的经历乃至台湾地区的情况看,这方面有很多可以借鉴的做法,比如让农民获得长期、可靠的土地使用权,这样他们可以对土地加大投入,从而大大增加土地产出的总量和品种。
中国共产党在1949年执政后不久即将农村佃户租种的土地的全部私人使用权及转让权分给了他们。得到土地的农民于是在土地上投入人力、物力,改良土地。从1949年到1956年,在灾难性的农村合作化开始之前的7年时间里,中国的粮食产量增加了70%,农业产出总值增加了85%。同一时期,台湾也实行了农村土地私有化,在随后的10年时间里,农民收入增加了150%。
中国大陆农业系统急需进行土地权改革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大陆开始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制时,在具体方式上留下了根本性的漏洞。虽然农民们分到了承包的责任田,但对于责任田能维持多长时间却得不到任何保证。
在实际操作中,当地干部可以随时调整土地承包权,根据农民家庭人口和全村人口的变化调整承包的地块。这种做法使农民难以从长期利益出发,为大幅提高土地产出投入人力物力(比如改善土地灌溉和排水系统、平整土地、栽种树木、搭建棚架和温室、大力改善土壤质量等等。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以保证同一片耕地的长期使用权为前提,以便农民能从巨大的投入中收获回报)。而且,中国实行的可随时调整的土地承包权基本上不能进行流通。
但是,如果农民能像他们的父辈在1949-1956年期间那样或像台湾农民那样享有充分的权利,未来10年大陆农民的收入将能实现120-150%的增长。以2004中国大陆农村净收入1.1万亿元计算,这期间农村收入将增加到1.3-1.6万亿元。而且,农村耕地也将实行市场化,这将使农民们手中拥有价值人民币数万亿元的资产,成为另一个潜在的收入来源。
中国高层领导已通盘考虑并制定了有关土地保障的解决办法,但是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2003年3月1日,新的《土地承包法》开始实施,结束了随意调整的做法,使农民从法律上来说能得到可靠的、最多30年期的、可以转让的、并以法律文件确定下来的土地所有权。30年承包期的初期经济价值相当于完全的土地私有权条件下的75%-95%,具体要视对未来的收入预期而定。农民们觉得,30年足以让他们收回投资,在为数不多的已经取得这种承包权的农民中,有许多人已经进行了投资。
但是大多数农民还没有获得30年承包权。实际上,只有很少一部分人听说过《承包法》的新规定。大规模实施的具体措施即将出台。这些措施中包括向农民发放写明其权利的文件;中央政府派工作组对《承包法》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更重要的是,要向地方干部表明,中央对《承包法》的实施非常重视。
在发出“黄色”警告信号之后,中国领导人需要在刚刚结束的中央全会的基础上采取行动,敦促法律的全面实施。从确保土地使用权著手调动农民积极性是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最佳途径。
(编者按:本文作者普拉斯特曼(Roy L. Prosterman)是总部位于西雅图的农村发展研究所(Rural Development Institute)创始人,同时也是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法学教授。)
香港时间2005年10月12日13:52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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