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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物权法草案》尽力尊重常识
作者:杜兆勇  来源:http://www.e-economic.com   发表日期: 20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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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兼谈其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物权法草案》进入四审程序,关注者的心弦顿时紧张起来。如何用好该法案,如何规避其负面影响,对于中国房地产市场乃至中国市场经济的最后完成都将带来巨大影响。

   《物权法草案》四审意见关于所有制的基调,和宪法原则及宪法修正案精神基本一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保持了法统的一贯性、统一性,不会引起关于意识形态方面的争论。不足的一面是,所有的问题都最后再交给宪法解决,加大了未来宪法修正案的压力。而法治国家的一般惯例是,普通法律解决经济权利问题,宪法解决政治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彻底政经分离,不再对经济制度作为国家基本制度之一来统一管理,其好处是甩了国家的包袱,人权也就自然独立于主权。这是就理论方面来说。

  就实际操作层面来说。继续保持国家所有制的优越地位,可以加快“羊吃人”的历史进程,也就是说以国家强力或政府主导型的改革不会半途而废,只能是加紧进行。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保持国家强大的动力,确保渐进式改革的方向不走样。其不足的一面是,各种所有制有差等,削弱了对非公经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使其始终无法获取善意对抗国家的力量。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较迟推向市场的资源继续惊人浪费。因为国家不是配置资源最有效益的主体,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始终是使用资源效益最低下的一个,无论是其从事赢利性的工作还是从事公益性事业,都是如此。只要看一看各地“开发区热”中浪费的土地,公家出钱办的十运会与奥运会相比,亏钱不少、丑闻不断,就一清二楚了。

   严格来讲,私有制是各种所有制之母,其他各种所有制都是私有制派生出来的。而《物权法草案》未能确立私有制的优先地位,连各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也不能足够保证,这样的物权法缺乏与国际接轨的位格,也使中国企业对外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私有制没有确立,会妨碍房地产商对房地产开发质量的追求。因为开发商的建筑寿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超越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那么房地产商在建筑工地上大书的“百年大计”口号,千万不能当真。

私有制没有确立,妨碍了房地产的交易安全。政府牢牢保住“国家所有制”优先地位这个“原始股”,认为这是最大的好处。其实不然,这主要还是因为对市场经济认识不透,信心不足。这次《物权法草案》的起草过程,说明政府是目前唯一的利益集团,没有任何游说集团能对政府施加影响。换句话说,政府是全国人民的唯一代表,但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悲欢离合是否全体国民一体均沾?试想,如果土地实行私有制,那么就能将土地做成中国市场最大的一块蛋糕,其力量将是惊人的,也就是说其市场交易量将十分壮观,政府只要坐收交易管理费就可以了,不管房子和地转到谁手里,拿钱来。土地、房产越增值,交易量越大,政府的收入就越高,还附带可以省去现在庞大的土地行政管理体系,彻底避免了原来难以遏止的寻租行为。只要存在着政府不通过市场行为而通过征用或其他非市场手段获取资源的空间,就一刻也不能避免寻租行为的发生,就一刻也不会停止资源浪费。

私有制的优先地位没有确立,妨碍了房地产市场的细分。真正的房地产市场,应该是由地产为基础的市场。那么没有土地的私有化,怎么可能建立起稳健的房地产市场呢?土地不进入市场怎么能确定土地的价格呢?土地的价格不能通过市场准确反映,房价又是如何确定的呢?房价不能确定,租房市场又是如何形成的呢?即使政府出再高的补偿价,老百姓凭什么信服呢?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又为什么偏偏不让百姓去找市场了呢?

私有制没有确立,平等交易主体就不会出现,也不能对接,野蛮拆迁就不可避免,因为暴力是政府最大的优势,上家和下家都不能控制政府。私有制一天不确立,今天靠拆迁别人房子圈地建房的业主,随时都会面临像原来的被拆迁户一样的命运。

私有制没有确立,妨碍了对于公益事业的认定,自然阻碍了公益事业的发展。关于打“公益事业牌”问题,在《物权法草案》等各种法案都保留了政府可以出于公益事业的需要,进行征地的权力。政府是否有这个权力,是值得商榷的。政府是否真的穷得买不起地而要征地?是否现在的国有单位的土地量已经不敷建设公益事业之用?是否真的建设公益事业只有政府具有积极性,公民就没有积极性或积极性一定比政府差?这些问题答案都很明显,公益事业是大家的事,应该由社会来办,真正的公益事业,根本用不着政府出面,就会有急公好义的公民捐地捐款出义工搞好。

确立土地私有制,真的会使农民破产无家可归吗?担心农民吃亏,是所谓保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一个理由,它真的成立吗?农村的土地每天都在流失,村委会出让的,这是不争的事实!村委会如果把卖地收益平分给每一位村民,在农村还会不断爆发群体性事件吗?这是中国农村问题的根本。集体在关心公共事务方面比个人可能有优势,在关心私人生活方面,集体根本就没有权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什么落实不下去?就是因为村委会政企不分,它把村民的公共利益、经济利益全给代表光了,村民们丧失了主体地位。村民没有土地所有权,村民自治权利也就难实现,这是一个真理。

实行土地私有化,开发商会买不来地吗?相反,开发商会因此节省大量成本,出售者自己会清理成光地,根本用不着政府强制拆迁。

综上所述,土地作为一种资源、一种商品,由民法调整,使参与交换的商、民、国家均受益,这是常识。《物权法》的每一个立法程序都在向尊重常识这个方向努力,这是历史的大趋势。



杜兆勇2005,10,17

海淀中关村南大街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3号楼一单元1001室 京鼎律师事务所 1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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