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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涉外商业仲裁
作者:孔杰荣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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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中外企业之间的合同谈判常常在争端解决方面陷入僵局。与诉讼相比,双方可能都更倾向于提交仲裁。但是,外方往往坚持要在中国境外进行仲裁,而中方则坚持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下简称贸仲委)。

打破这种僵局的一种方法可能是,双方同意在一家当地仲裁委员会解决争端。目前中国几乎所有大中型城市均已设立了此类仲裁委员会。自1998年起,各个地方仲裁委员会(LAC)就已获准处理涉外争端与国内纠纷。

中国企业往往乐于(将争端)诉诸于一家地方仲裁委员会,特别是位于其所在城市的仲裁委员会。但对于外方而言,这种方式是否明智呢?


地理上的便利通常是最佳理由。但外企不太可能赞同这一选择,除非地方仲裁委员会制定相应措施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即当地政府、党委、企业及个人势力对(仲裁)决策过程的干扰。

要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仲裁委员会可能需要对相关规定与实践作出重大修改。

地方仲裁委员会必须保证外国企业享有最为宽泛的选择权,外方可指定仲裁员,并且在首席仲裁员人选上,双方应达成共识。目前,仲裁员必须从地方仲裁委员会的名册中选取。

最近,贸仲委修改了规定,允许指定名册之外的仲裁员,但同时设定了一个重大限制:指定仲裁员必须得到贸仲委主任的批准,同时没有说明主任藉以决策的任何明确标准。

任何地方仲裁委员如果希望在吸引外企业务方面与贸仲委认真地进行竞争,则应该比贸仲委的上述妥协方案更进一步,并允许仲裁双方在不必考虑地方仲裁委员会名册、并无须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作出选择。

如果地方仲裁委员会希望吸引外企业务,它在规则方面也应该胜过贸仲委,可作出这样的要求:除非仲裁双方赞成其它方式,否则首席仲裁员必须来自第三国。

在任何情况下,地方仲裁委员会都应避免指定其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已经做到了这点。

此外,地方仲裁委员会还必须对仲裁员、仲裁方及其律师、委员会全体工作人员都施行严格的道德规范。

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例子表明,位于大型商业中心城市的地方仲裁委员会,有可能向外企提供除贸仲委以外的另一个值得信赖的选择。然而,该委员会如果没有得到国务院的支持,可能很难放弃其名册。国务院对各地方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实施监督。要实现上述变革,可能需要对中国1994年颁布的仲裁法进行修改。

本文作者系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美国外交关系协会(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亚洲事务的兼任高级研究员;宝维斯国际律师事务所(Paul, Weiss, Rifkind, Wharton and Garrison, LLP)法律顾问。

( 作者:孔杰荣(Jerome Cohen) 2005年12月1日 星期四  译者/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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