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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腐败法适用中国公司吗?
作者:理查德·卡森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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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最具争议的美国法律之一。该法规定,为了开展业务而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属于违法行为。《反海外腐败法》之所以如此倍受争议,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它会对美国境外非美国公司和个人的行为构成约束。

例如,《反海外腐败法》直接适用于50多家中国最著名的公司,包括中海油(CNOOC)、ASAT控股 (ASAT Holdings)、中国电信 (China Telecom)、中国人寿 (China Life Insurance)和盛大互动娱乐有限公司(Shanda Interactive)等,因为它们均有股票在美国上市。这些中国公司的行为,即使是在中国或第三国内进行,都可能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定。

触犯《反海外腐败法》所受的处罚,可能相当于宣判一家公司死刑。公司可能被课以200万美元罚款,或者2倍于行贿所寻求利益的罚金——数额可能高达数千万美元。而且,公司高管、董事、股东、雇员及代理商都可能面对长达5年的监禁。


被控违反该法的公司,只有两条可以辩护的理由。一条理由是,付给政府官员的钱符合当地法律,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另一条理由是,这笔款项与推广产品或执行合同直接相关。

一家公司预先实施自我保护,以免触犯《反海外腐败法》的唯一途径,是拥有“有效的合规管理方案”,这使其可能遭受的罚款最多减少95%。

根据美国《量刑指南》(Sentencing Guidelines)——美国法官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遵循的手册,“有效的合规管理方案”有6大特点。

首先,公司必须有书面合规政策,明确禁止贿赂政府官员,并适用于所有雇员、合伙人及代理商。

第二,书面政策要告知公司上下所有雇员。

第三,合规事务必须有高层监督;防止腐败行为应该是高层管理者的首要任务之一。

第四,合规管理方案必须包括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审计和报告的规定,并保护举报违规行为的人。

第五,公司必须始终如一地执行合规标准;不管牵涉哪个国家,必须同等对待每一宗涉嫌违反公司反腐败政策的行为。

第六,公司要对所有可能违反其反腐败政策的行为作出反应。反应方式应该包括对涉嫌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处罚违规人员,将该事件上报美国主管机构。如果查出合规管理方案有弱点,还要对其进行修订。

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如何实施这些合规政策,尚有待观望。

作者为美国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Heller Ehrman LLP)新加坡办事处主管,负责该公司全球的《反海外腐败法》业务

(作者:理查德·卡森(Richard Cassin) 2005年12月16日 星期五 译者/徐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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