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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九项所得必须进行个税扣缴申报
作者:李丽辉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发表日期: 200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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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九项所得必须申报

  涉及工资、劳务、稿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得  


  12月27日讯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对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申报的内容、期限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九项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必要的纳税人涉税信息。

  这些基础信息是准确鉴别纳税人身份的必要条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

  办法规定,原则上,扣缴义务人应于扣缴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和个人基础信息,并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同时报送上述信息有困难的,可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税务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情况保密,对未为扣缴义务人和个人保密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人民日报》 (2005年12月2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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