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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中国新《公司法》
作者:刘恩德 克里斯琴•阿兹勒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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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对其《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订,旨在建立一种对投资者更友善的环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条款对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FIE)均适用。 为了照顾规模较小的企业,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已经降低。投资者仅需3万元人民币(合3700美元)就可以建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外国投资者建立贸易或咨询等公司的门槛比以前低了。 新法也放宽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限制。先前,以工业产权和其它技术形式投资入股的比例被限制在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内,这一限制在技术密集型的外国投资者看来难以承受。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注册资本中仅30%必须以现金形式投入,这就意味着高达70%的注册资本可以知识产权形式投入。 新法的另一个关键特点在于,该法目的是赋予投资者更大自主权。派息和投票权似乎不再和股东所有者权益挂钩。因此,公司将可以发行不同类别的股票,使其具有更灵活的股本和融资结构。 有关透明度和保障少数股股东权益的规定也得到了加强,以推进公司治理。特别是,投资者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目和其它书面记录。主管、监管者和高级管理层都有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这点的话,现在可被追究个人责任。 新规定允许债权人就股东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地位的情况提起诉讼。因此,投资者的个人资产也将置于风险之中,不能假定其最大的风险仅限于损失其在这家公司的投资。 其它方面的变化还包括:赋予公司法人代表更大的灵活性、降低公司成立分公司的门槛、涉及股份制公司的事项、规范股票期权计划、迫使多数股股东向少数股股东回购股票等等。 不过,对外资企业而言,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存在模棱两可的地方。譬如,新法规定必须在公司内部设立党组织,该条款是否应该像适用于国内公司那样,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这点尚不明确。除此以外,新法在许多领域都比旧法做出了明显改进。 刘恩德是贝克•麦肯思国际律师事务所(Baker & McKenzie)的合伙人,克里斯琴•阿兹勒和哈罗德•范库腾是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 作者:刘恩德(Andreas Lauffs)、克里斯琴•阿兹勒(Christian Atzler)和哈罗德•范库腾(Harold van Kooten) 2005年12月30日 星期五 译者/刘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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