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设置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  论坛BBS  | 意见反馈 
新 闻 | 时 评 | 金 融 | 企业之道 | 商界名家 | 观察家 | 辨论者 | 经济学家 | 经济圈 | 产业 | 法 治 |  科技
 您当前位置:东亚经济评论 -> 法治-> 法治
江平:新公司法对小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更有力
作者:杨金志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表日期: 2006-1-21
大字 放大字体显示 小字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推荐给朋友 关闭 关闭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公司法》修订专家组成员、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著名法学家江平日前在第一届“上海法学会论坛”上谈到,修订后的公司法有两大亮点:给了公司更多自由空间,对小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更加有力。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公司法》开始实施。

    江平说,新《公司法》降低设立公司门槛。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门槛明显降低,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降低到500万元,设立股份公司不再需要国务院或省部级部门批准。

    他认为,降低设立公司门槛透露了三个重要信息:设立公司的门槛低了,风险要由与公司打交道者自己决定;看一个公司的信用,不能只看注册资本,交易者还要看交易对象交易时资本和总资产;虽然注册资金的门槛降低了,但是出资不实的刑事、民事责任没有改变。

    新《公司法》将“非专利技术”排除出出资形态,并在列举出资形态后加了一个“等”字,其含义有三重:是货币形式、可以转让、法律法规不禁止的。
    江平说,过去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太多,公司章程基本上是格式化的。这次公司法修订,任意性规定大大增加了。

    比如有关股东权利方面,规定股权可以转让。有关监事会、董事会、股东会“三会”权限,原来是法定主义,现在则由当事人自行规定。

    他还说,公司法的核心是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股东问题的核心是权利平等。可以保障实现这一原则的措施,其中一些已经在新《公司法》中有所体现:

    第一,禁止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如因关联关系造成损失,要赔偿损失;第二,持异议少数股东有退股权;第三,公司为奖励职工,可以在股票市场买回部分股票,但是不能超过5%,必须在一年内脱手,否则会形成公司自己持股的情况;第四,遇到严重困难的前提下,只要有10%的股东就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第五,用累计投票制代替比例投票制,这样可以确保小股东集中选举一人或若干人,拥有自己的代言人。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相关链接

您的网名:
版权申明   以上言论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只提供学术、观点交流
转载请尊重作者版权,请注明作者、出处。 如是本站首发的文章转载请经东亚经济评论网站授权或注明:“东亚经济评论”。敬告:本网站内容基于网络言论,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诉我们,我们会马上解决!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刷新 刷新 推荐给朋友 返回顶部 顶部 关闭 关闭
站内搜索
精彩观点top10
·中国《公司破产法》难处何在?
·法学专家激辩国资流失 郎咸平“炮轰”是否妥当
·直销法审议通过 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严格划分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杜兆勇、张星水: 它们将可能影响中国社会未来文明发展的走向
·中国最高法出台法院查封财产规定 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公司法修改彰显小股东权益 草案6月有望通过
·吴志攀:回顾总结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第一个十年
·贺卫方:撑起中国宪政的九大支柱
·2004年中国网络法十大事件
最新精彩观点
·银监会拟推出银行法典
·中国律师业:十年回望,负重致远
·德意志银行称:中国资产抵押证券立法尚待完善
·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易宪容:《证券法》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点上
·中国涉外仲裁的进步
·《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已启动
·格林斯潘:预计美国将修改萨奥法
·利益相关者以及法学家时代
·“中国第一巨贪”余振东为何被放生?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East Asia Economic Review Limited 2004-2008
版权所有:东亚经济评论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