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一是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二是中国人民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三是2005年7月21日19:00时,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8.1100元人民币,作为次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交易的中间价。四是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一定幅度内浮动。
7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将于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发布《人民币汇率交易收盘价公告》,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等交易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收盘价。
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币存款利率上限均提高0.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1.625%和1.5%。
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汇率改革有关问题发表声明。中国人民银行郑重发表声明:一是人民币汇率初始调整水平升值2%,是指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初始时刻就作一调整,调整水平为2%。并不是指人民币汇率第一步调整2%,事后还会有进一步的调整。二是人民币汇率水平升值2%是根据汇率合理均衡水平测算出来的。这一调整幅度主要是从我国贸易顺差程度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国内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结构调整的适应能力。这个幅度基本上趋近于实现商品和服务项目大体平衡。三是渐进性是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渐进性是指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渐进性,而不是指人民币汇率水平调整的渐进性。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重在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而非人民币汇率水平在数量上的增减。
8月2日,发布实施《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有利于国内经济主体进行汇率风险管理,并对扩大银行的服务范围,培育国内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产品市场等具有重要意义。
8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58号),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际情况,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现汇的比例,由原来的30%和50%调高至50%和80%。
8月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进一步调整居民个人经常项目购汇政策,提高了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指导性限额,简化相关购汇手续。对于持因私护照的境内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考察等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指导性限额,由原来的等值3000美元和5000美元提高至5000美元和8000美元。
8月4日,发布2005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8月4日,下发《关于上海市志愿服务西部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延期还贷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5]349号),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的请示,对上海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贫困乡镇从事志愿服务工作中有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服务西部年限,相应延长其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1至2年。
8月8日,发布实施《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扩大市场参与主体,增加市场交易模式,丰富市场交易品种,进一步推进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为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供基础支持。
8月8日,国家民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制《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05—2010年)》(民委发[2005]150号),对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22个少数民族,通过采取扶贫贴息贷款、优惠利率等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帮助这些民族加快发展。
8月1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推出银行间远期外汇交易品种,外汇交易系统同时自动升级。当日,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共成交2笔美元对人民币远期交易,期限分别为1个月和1年。
8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进一步加大对境外投资的支持力度。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中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同时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该《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375个百分点至2%,一年期港币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375个百分点至1.875%。
8月30日,国务院批复《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问题的请示》(银发[2005]169号),允许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9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二次例会决定,对553个县(市)发行第七期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393亿元。
9月15日,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005]247号),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效率和质量。
9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5年第三季度例会。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认为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金融运行良好,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平稳实施,人民币汇率实现双向浮动,远期市场升值预期幅度有缩小的迹象。会议研究了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认为应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进一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的前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9月2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将现行结售汇周转头寸涵盖范围扩展为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并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9月23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扩大了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从原来的上下1.5%扩大到上下3%;调整了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的管理方式,实行价差幅度管理,美元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1%;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另外,还取消了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的价差幅度限制,银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对人民币价格,可与客户议定所有挂牌货币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格。
10月9日,批准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元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
10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币存款利率上限均提高0.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2.5%和2.375%。
10月17日,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汇报2005年前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11月1日,为进一步满足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扩大香港居民人民币业务,并提高个人现钞兑换上限。
11月9日,发布2005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1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暂行)》(汇发[2005]86号)及《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号),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并决定于2006年第一个交易日(1月4日)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引入询价交易方式,同时把交易时间从每日15:30时延长至17:30时。
11月25日,调整执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8%)的金融机构,发挥差别存款准备金率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三次例会决定,对242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总额度为220亿元。
12月8日,批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两家试点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首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试点业务的推出,将为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提高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流动性,改善其资产负债结构起到积极作用。
12月13日,发布《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简化了市场审核程序,扩展了投资主体范围,提升了市场透明度和定价能力,促进了公司债券市场的规范、快速发展。
1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05年第四季度例会。会议深入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认为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呈现增长较快、效益较好、价格平稳、活力增强的态势,金融运行良好,新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运行平稳,人民币汇率弹性逐渐增强。会议研究了下一阶段货币政策取向和措施,认为应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在总量上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注意加强预调和微调。
12月22日,制订并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银发[2005]392号),规范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再贷款的管理与操作,明确了监督管理和偿还责任。
12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上调境内商业银行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币存款利率上限分别提高0.5和0.25个百分点,调整后利率上限分别为3%和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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