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设置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  论坛BBS  | 意见反馈 
新 闻 | 时 评 | 金 融 | 企业之道 | 商界名家 | 观察家 | 辨论者 | 经济学家 | 经济圈 | 产业 | 法 治 |  科技
 您当前位置:东亚经济评论 -> 法治-> 法治
中国反洗钱立法之局限
作者:费万豪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6-3-18
大字 放大字体显示 小字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推荐给朋友 关闭 关闭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中国针对洗钱活动的法律正在不断变迁之中。从一方面讲,当涉及毒品犯罪、有组织的黑社会活动、走私及恐怖活动时,洗钱是一种犯罪行为。

但是,这一法律框架中还包括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三项相关规定,其中阐述了国内及外资金融机构识别和报告洗钱活动的指导方针。一般情况下应该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涉及外汇交易时,须报告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AFE)。如果金融机构认为犯罪行为已经发生,还必须通知公安机关。

这种法律框架存在着诸多缺陷。首先,报告可疑交易的义务,与交易的规模和频率挂钩,并且针对传统的金融活动;其次,触发报告义务的门槛相对较高,在某些情况下能够轻松地避免;第三,没有规定一个必须上报的核心权威机构,有违简化信息流程和信息共享的本意。

中国目前拥有政府间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的观察员身份。要想获得正式成员资格(这是中国政府与FATF的共同愿望),新立法的出台是剩下的最后一个障碍。

目前这些立法正在制订之中,但它们能否有效防范中国大陆地区的洗钱活动却仍需观察。据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估计,大陆地区每年的洗钱规模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

与亚洲许多其他国家的政府一样,中国政府打击洗钱活动的能力也面临独特的考验。举例来说,许多人生活在偏远地区,从未与金融系统打过交道,离他们最近的银行也有好几里地。而且,有很多成本相对低廉的汇款途径,程序也不那么官僚,能够把资金从国内的一个地方转到另一个地方,甚至国外。这就是在中国被称作“飞钱”的哈瓦拉体系(hawala system),该系统可以使资金在全球范围内非正式地转移,而无须实际转账或电汇。

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目前哈瓦拉体系仍是金融体系之外遣返资金的重要途径。但这也为洗钱活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哈瓦拉体系已运行了数百年,认为立法能够遏制这个体系,恐怕有些不切实际。

对于打击洗钱活动而言,适当的立法是必不可少的,但在像中国这样的一些国家,在这方面也只能有如此的进展。

本文作者是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Heller Ehrman)香港合伙人


(作者: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香港合伙人 费万豪(Michael Phillips) 2006年3月17日 星期五  译者/刘彦 陈家易)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相关链接

您的网名:
版权申明   以上言论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只提供学术、观点交流
转载请尊重作者版权,请注明作者、出处。 如是本站首发的文章转载请经东亚经济评论网站授权或注明:“东亚经济评论”。敬告:本网站内容基于网络言论,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诉我们,我们会马上解决!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刷新 刷新 推荐给朋友 返回顶部 顶部 关闭 关闭
站内搜索
精彩观点top10
·中国《公司破产法》难处何在?
·法学专家激辩国资流失 郎咸平“炮轰”是否妥当
·直销法审议通过 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严格划分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杜兆勇、张星水: 它们将可能影响中国社会未来文明发展的走向
·中国最高法出台法院查封财产规定 八种财产不得查封
·公司法修改彰显小股东权益 草案6月有望通过
·吴志攀:回顾总结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第一个十年
·贺卫方:撑起中国宪政的九大支柱
·2004年中国网络法十大事件
最新精彩观点
·银监会拟推出银行法典
·中国律师业:十年回望,负重致远
·德意志银行称:中国资产抵押证券立法尚待完善
·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易宪容:《证券法》应该建立在什么基点上
·中国涉外仲裁的进步
·《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已启动
·格林斯潘:预计美国将修改萨奥法
·利益相关者以及法学家时代
·“中国第一巨贪”余振东为何被放生?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East Asia Economic Review Limited 2004-2008
版权所有:东亚经济评论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