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对此发表评论说:《鬼子来了》由于私自参赛至今未能上映,而新世纪首部角逐国际大奖的《自行车》又重蹈其覆辙,不知我们的某些电影人是得奖心切,还是法制意识淡薄?但无论如何再也不能“违规操作”了,否则蒙受损失的只能是中国电影。
文章还列举了近年来“违规参赛”并得奖的中国影片如:《鬼子来了》(2000年),《苏州河》(2000年),《过年回家》(1999年),《东宫、西宫》(1996年), 《活着》(1994年),《蓝风筝》(1993年),《北京杂种》(1993年) 等。
为了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社会总要订立一些制度法规,行为规范。这些制度一旦被制定出来,就产生了一种惰性,或者说是一种维持自身存在的下沉力,就像液态的水泥渐渐凝固为固态的水泥块一样,变成了沉重的一大坨。好象它的存在有着不容分辩的合理性,谁也别想改变它哪怕一点点。这是典型的作茧自缚、画地为牢。电影审查制度就是这样的一个亟待改革的制度。
电影审查制度是大力提倡阶级斗争的时代的遗留物。在那个时代,一部电影的放映要闹到政治局讨论的程度,它的政治倾向、艺术情调会引起全国性的大讨论、大批判,当事人有时要弄到判刑坐牢、受行政处分的程度,因此一度造成了全国只有八个戏能通过审查上演的可悲局面。
对于业已形成的制度、规范,一般人的反应是遵从,而不会去质疑。就像前文提到的那位记者对这些受罚导演所作出的反应那样,他只会善意地劝阻那些“违规操作”的电影人,而完全不去想这些人为什么要违规,更完全不去想这些规定本身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我想斗胆问一句:“使中国电影蒙受损失”的会不会是一些陈旧过时的制度和规定呢?
那位记者对一些电影人的违规操作百思不得其解,他猜了两个原因,一个是得奖心切,另一个是法制意识淡薄,但是都没猜对。我看正确的答案要到电影局那位人士的话中去找。找到了没有?啊,原来在这里:基调灰色,立意有问题。如果王小帅们备齐了一切所需材料,按制度上报,等待他们的是:电影的基调是灰色?红色?黄色?黑色?粉红?立意是百分之百正确?百分之九十?八十?七十?六十?五十?四十?三十?二十?十?零?
审查制度的荒诞之处在于:没有人知道应该按什么标准来审查。而标准的难以设立是由艺术品的性质决定的。艺术品不象工厂生产的一双鞋,它是灰色还是红色可以一目了然;它是合格品还是不合格品也可以很容易检查出来。谁能完全确定地说出某件艺术品的基调到底是什么颜色?谁能完全确定地评价某件艺术品的立意有问题,无问题,问题大,问题小?尤其是由一群艺术的门外汉来对某件艺术品作出评价,来决定艺术家的作品的命运,来提出作品的修改方案。许多电影人的违规操作难道不是由于这些规定过于荒诞吗?
福柯说,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阻力。电影人在他们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中感受到权力对他们的压抑,所以在他们那里就产生了反作用力。这就是中国最优秀的电影艺术家(如张艺谋、姜文、张元等)全都一度或再三违规操作的真正原因。他们感受到的压抑证明了制度的不合理,这个制度不是在保护中国电影艺术,而是在使中国的电影艺术“蒙受损失”。
在这个提倡改革、万象更新的时代,对电影审查制度的改革实在是大大落后于其他领域了。有一次看到电视上在谈审查制度,一位电影局的官员说:就连美国不是也有电影审查制度吗?他们也要给电影评级(G级:一般级;PG级:须家长指导级;R级,限制级;X级,淫秽片级等等)。这位官员犯了一个常识性错误:评级制度不等于审查制度。评级是评定某部影片的色情和暴力程度,使观众做选择电影时的参考;审查是决定一部电影可不可以拍摄和放映。退一万步说,人家也没有给影片的基调和立意评级。美国的电影评级人员的权力远远不如中国的审查人员大,他们做梦也不会想去拥有评判一部影片基调和立意如何、然后决定这部影片可不可以拍摄和放映的权力。如果有人突然给了他们这种权力,他们一定会以为自己是见了鬼了。
如前所述,电影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但是,许多过时的制度的存在都有历史的原因,这不能成立为它们继续存在的理由。一个制度有没有存在的理由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就是要看它是否有正面的功能。如果一个制度还有功能,它就可以继续存在;而如果它不但没有正面的功能,而且有负面的功能(如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它压抑艺术家的创造力,使中国的电影艺术蒙受损失),那它就是一个过时的制度,是应当加以改革或取消的制度。
最后,我还有一个更加严重的指控:电影审查制度是一个违宪的制度。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和出版自由的权利,艺术家的创作和出版作品的活动受到宪法的保护,而一些行政机构和个人根据某些自行制定的标准来禁止和处罚一些公民的创作和出版的自由权利,这种行为本身是违宪的。如果他们不是“法制意识淡薄”,就是有意违反宪法。如果中国要向一个法制国家的方向迈进,对于如此违背宪法的制度是应当尽早加以革除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