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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思危解析银行改革路线图
作者:未知  来源:《法人》   发表日期: 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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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一位在中国极具影响力的学者型官员,成思危的观点一向都备受各方重视,在接受《法人》专访时,他就银行改革、农村社保、农村金融及资本市场等当前热点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成思危最喜欢别人称他为“成教授”。

  虽然高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和民建中央主席之职,但成思危始终保持了一个学者认真、严谨和实事求是的本色。

  虽然年届七十,但成思危依然保持了旺盛的学习热情,在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8年多来,他没休过一次假,“我就是利用这些时间学习。”成思危说。除了坚持不懈的学习,成思危还非常注重调查研究。例如在研究农村金融问题过程中,成思危曾多次亲自下到农村,进行实地考察。

  正是这种学习态度和实践精神,让成思危能对中国社会和经济层面的许多重大问题保持清醒的认识和相对准确的判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他在各种场合发表他的真知灼见,这位“学者委员长”也成为了中国知识界的一大亮点。

  当前,国有银行的改革正进行得如火如荼,“实行股份制改造、引进战略投资者、加快出质不良资产、充实资本金、完善公司治理、创造上市条件”的改革“路线图”也已经开始实施。3月27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室,《法人》对成思危进行了专访,成思危对这条改革“路线图”进行了深入的解析。

  将商业银行改造成现代金融企业

  《法人》:现在几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我们怎么理解这种改造的迫切性?这种改造希望能达到一个什么目的?

  成思危: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与所有国有企业一样,国家拥有银行的全部财产,但都存在着“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即理论上国家是国有的商业银行的所有者,但实际上却很难切实地在国有商业银行中行使所有者的有关权力。这一方面使得许多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自认为是所有者的代表,逃避监管,滥用权力,造成“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则使得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企业经营者认为既然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同属于国家,那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只不过是“一家人”内部的问题而已。这样既容易产生“政府负无限责任,而银行由内部人控制”这一严重弊端,也会因资本金、不良资产、治理制度、内部风险控制等因素影响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的关键是将银行改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国有资本以股权的形式进入银行,由国家或国家委托的机构作为出资人派出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可经股东大会选举进入董事会,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法人》: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控制是通过2003年成立的中央汇金公司来实现的,现在学术界对于汇金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外汇储备向商业银行注资是否合法等提出质疑,您的观点是什么?

  汇金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经由最初受政府委托向工行及建行两家由商业银行注资,扩展到向其他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注资。


  我认为,汇金公司如果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那样过分强调其在宏观上维持金融稳定的功能,变成“金融国资委”,则其法律地位是有问题的,因为国资委的设立是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汇金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主要领导都具有公务员身份,这就违反了现行《公司法》中第58条中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规定。至于说汇金公司是一个非盈利机构,更是和现行《公司法》中第五条中关于“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规定相抵触。总之,如果过于强调汇金公司的宏观功能,将汇金公司看成是“金融国资委”,成为“金融救火队”,就会与我国金融体系改革方向背道而驰。

  我建议,汇金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成一个以投资金融企业为主的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对其全部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所投资的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这些企业的股本回报率和资产回报率作为考核其绩效的主要指标,这实际上也就能在微观层次上支持着中国人民银行维持金融稳定的宏观功能。

  《法人》:对外资入股的比例限制可否进一步放宽?

  成思危:2003年12月8日,银监会发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和程序,并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的入股比例由15%提高至20%,但外资占股总量不得超过25%。该办法自2003年12月31日开始施行。由于目前几乎所有外资参股的商业银行都已经或将要接近这一规定的上限,因此有人提出对外资入股的比例限制可否进一步放宽。

  从总体上看来,适当放宽外资入股比例限制利大于弊,既能引进更多的外资,提高银行的资金实力,又有利于外方在改善银行的法人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更好的发挥作用。而且放宽外资比例限制这一政策的宣布,也有利于鼓励外资的进入并增强其入股的信心。可以考虑先将外资入股的比例放宽至33%,最终放宽至49%,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银行都要让外资占股49%,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为了保持国家的控制力,外资占股不宜超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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