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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需要公平竞争
作者:露西尔•巴拉勒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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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时,曾承诺在广泛的行业领域向外资提供更大的、接触更多消费者的市场准入待遇。然而,名单中遗漏了一个大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采购不在中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义务之列。不过,中国曾经承诺,将“尽快”启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谈判。

中国入世5年之后的今天,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正在呼吁中国政府遵守其在采购方面的承诺。行业协会,尤其是软件和电脑产品领域的行业协会,同样表达了它们的失望之情。尽管中国在2005年年中向美国代表重申这一承诺,表示将尽快展开《政府采购协议》谈判,而且中国财政部也已将《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列入其2006年工作计划,但似乎越来越多的人一致认为,中国采取了拖延的态度。

此外,陆续颁布的政府采购规定要求,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必须购买或优先购买国货,这些无疑也加深了外界的失望。优先考虑本国产品,与《政府采购协议》中基本的非歧视原则背道而驰。

中国迟迟不愿改革采购制度,首先要归因于市场保护主义。和很多政府一样,中国政府利用采购制度来培育民族工业。例如,中国决策者曾不止一次颁布有利于民族科技的法律或政策。但是,中国采购政策其它方面的问题令这种情况复杂化。

于2003年生效的《政府采购法》(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但对于该法在建设服务上的适用范围,则存在一些争论。包括建设、铁路、电力和通信领域在内的政府部门,均希望控制各自领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督权,并援引其它可能适用的法律法规为此辩解,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招投标法》(Bidding Law)及多个相关法规。

财政部认为,各级财政部门是执行政府采购(包括建设项目)监督权的机构,并已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人们可以设想,在所有政府采购领域实行统一的财政监督,可能会降低偏向性,并减少中国建设领域普遍存在的其它违规现象。

中国需要一套全国统一执行的、透明且公正的政府采购体制。加入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能帮助中国实现这些目标。中国应该立即着手开始谈判。

作者是富而德律师事务所(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香港办事处合伙人。

( 作者:露西尔•巴拉勒(Lucille Barale) 2006年4月7日 星期五 译者/牛薇 梁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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