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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黄宏生案建构证券犯罪惩处机制
作者:李巨微   来源:东方早报   发表日期: 20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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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埋藏在资本市场的诸多隐蔽黑幕,总有一些会以看似偶然的方式曝光天下,它们足以令我们举一反三地思考资本市场的深层症结和治理之道。
    11月30日,在港上市的创维数码(HK0751)主席黄宏生遭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与王小石案至今没有官方说法形成差异,香港廉政公署及时披露了黄宏生涉案信息。黄宏生共涉嫌上市公司控制人易犯的“两宗罪”,一是行贿执业会计师,伪造会计记录帮助公司在港上市;二是监守自盗,行贿公司财务总监,以顾问费或服务佣金作掩饰盗取公司资金4800万元。
    廉政公署就此案所掌握证据显然已比较充分,12月1日即对黄宏生与公司执行董事黄培升提起起诉。黄宏生东窗事发与香港执法机构高度关注内地赴港公司异动现象、举报线索不无关系,但是,说到底,这是香港方面监督、防范资本市场犯罪日常机制运行的结果。
    有效打击和遏制犯罪是香港作为地区性国际资本市场得以成功的重要前提,黄宏生案同时反衬出内地资本市场的弊端所在。就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事宜,我们曾经刊发文章指出,不能把内地A股市场存在的坏意识、坏习惯、坏做法运用到香港市场上去,否则后果将极其严重。就事论事分析黄宏生案情,有理由认为,如果创维数码在内地A股市场上市,即使黄宏生有同样行为,基本上不可能锒铛入狱。在内地证券市场,“包装上市”甚至“伪装上市”至今大有人在,但被行政处罚的也十分罕见;至于内部人采用顾问费或服务佣金形式实质上侵占公司资金,即使被举报且证据确凿,也可以以“关联交易”借口方便过关,最多属于被交易所“公开谴责”范围。
    应该看到,在打击犯罪上的这一显著反差,作为重要原因之一,导致了今天内地资本市场步入了“山重水复”境地。眼下,虽然有关负责人一再发表要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讲话,有关部门也不断出台利好政策,但市场依然不为所动。一个根本原因就是,由于长期以来市场中违规、违法、犯罪现象得不到遏制,掠夺和欺诈盛行,以至于社会资源望而却步。不仅民间资源不敢向这一领域配置,最新的事实是,金融资源也裹足不前。近期为打通券商合规融资而出台的一系列办法,就因为种种障碍收效甚微。
    由黄宏生在港涉案反思内地资本市场治理之道,我们认为,当前已到必须强化司法手段,通过惩治犯罪方式建构市场环境时刻。具体而言,有以下事项亟待突破:
    一是为惩治资本市场相关犯罪专门立法。应该承认,惩治资本市场犯罪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但有关条款散见多部法律之中,犯罪要件构成又存在司法解释空间,客观上造成法律效率低下。鉴于资本市场犯罪特殊性,有必要针对既有的种种犯罪表现,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定。
    二是形成直接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之间协调机制。在法律规定明晰同时,证监会系统与公安经济侦查部门、检察反贪部门必须建立高效沟通机制。可以发现,无论是上市公司财务黑洞,还是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其中均高比例存在犯罪线索。至今,由监管部门移送线索给执法部门调查的很少见,司法独立介入证券犯罪调查的也不多,这一状况必须改变。
    三是完善资本市场民事赔偿制度。一度,投资者在证券市场遭遇欺诈状告上市公司无人受理。以后,虽有证券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出台,但投资者维权获得实质性赔偿依然障碍重重。在上市公司和高管层违反交易规则和涉嫌犯罪后,境外发达市场之所以能够对其强制停牌,重要原因是投资者获得法律救助渠道通畅。内地市场至今以国资控股公司为主,首先必须做到一旦国资控股公司欺诈事实成立,即使“倾家荡产”也必须赔付投资者。完善资本市场民事赔偿制度,还理应建立责任人个人财产赔偿制度。在美国市场,由律师事务所征集诉讼群体、先垫付诉讼成本的集团诉讼制度被证明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利器,于诚信度低下的中国内地市场,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无疑有用武之地,同样应该借鉴。
    只有类似黄宏生的涉嫌犯罪行为在内地市场上同样得到有力惩处,资本市场才能逐步恢复其应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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