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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贸易保护主义与中国贸易法的制定
作者:东亚经济评论  来源:http://www.e-economic.com   发表日期: 200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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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收购了美国IBM公司个人电脑业务的联想集团,在美国市场上遇到了一系列的麻烦。其竞争对手利用电子邮件,诋毁联想集团,声称美国购买“每1美元IBM的产品,都是直接支持和资助中国政府”。在2005年参加美国国务院政府采购竞标过程中,美国相关部门由于担心交易会影响美国国家安全,而要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这一交易展开调查。在联想集团作出重大妥协之后,联想公司才获得了订单。2006年3月20日,联想公司通过其在美国的合作伙伴获得了向美国国务院提供1.6万台联想电脑的订单,消息公布之后,美国美中经济安全调查委员会部分官员提出质疑,认为国务院使用联想公司的电脑可能会对美国形成安全风险。迫于压力,美国国务院负责外交安全的助理国务卿不得不向美国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专门作出汇报,并且考虑修改采购流程,将联想公司提供的电脑用于非保密系统,并对所采购的电脑系统进行严格的审查。(《京华时报》2006年5月24日)

美国政府的做法预示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正在抬头,美国正在动用国家的力量,争取外贸利益的最大化。

传统的贸易竞争只限于商品价格和质量竞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签署之后,政府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依靠关税和其他传统的贸易管制措施,帮助本国企业赢得优势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美国的技术出口和专利出口越来越多,为了确保美国在国际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美国发起了制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新倡议,并且通过各种手段,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付诸实施。如今,美国正在动用国家力量,在技术标准和法律制度方面,采取越来越严格的保护手段,维护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领先地位。

联想集团在美国的遭遇,只不过是冰山一角。美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市场,阻止其他国家瓜分世界市场,制定了一系列损人而不利己的贸易法案。这些法案往往打着保护国家安全的幌子,或者将促进民主发展作为借口,直接或者间接地保护本国的市场,阻碍正常的市场竞争。

这种现象说明,世界贸易的意识形态化、市场竞争的政治化色彩越来越浓。如果没有看到世界贸易发展的这种趋势,没有从战略的高度,采取相应的对策,那么,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将会面临非常大的困难。

世界贸易的意识形态化,打破了某些学者心中的幻想。在有些中国学者看来,贸易归于贸易,政治归政治,在发展贸易的过程中,应当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如今美国政府赤裸裸的贸易保护措施,已经说明,国际贸易正在并且越来越紧密地与国际政治联系起来。如果不了解国际贸易发展的这种特殊变化,有针对性地制定国内的贸易法律,那么,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将会始终处于被动应对的局面。

国际贸易应当相互尊重,不能互相对抗。但是尊重从来都是相互的。如果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采取歧视性的贸易政策,那么中国政府应当针锋相对,通过全国人大制定相应的贸易法案。在奉行实用主义的美国,一味地退让不可能争取到公平的贸易地位,只有采取强硬措施,迫使美国政府看到其中所蕴含的经济和政治灾难性后果,美国国会或者美国政府官员才会改弦更张。

令人感到忧虑的是,在中国的部分决策机构弥漫着一种“天下大同”的乐观主义气氛,他们在制定各项贸易法规的时候,倾向于考虑技术上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而很少考虑到的贸易制度背后的政治因素。这样的立法思路固然能够得到少数国外政客的欣赏,但对中国的贸易发展却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笔者不反对国内贸易法规的国际化,不反对国际接轨,但是,如果没有看到贸易中的政治因素,制定的法律规则大而无当,那么,中国的企业将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非常困难的局面。

笔者想要表达的意思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我们制定贸易法规应当有“问题意识”,应当有明确的指向性。如果我们制定法规只是简单地照抄或者移植西方国家的规则,而不了解其中所包含的政治交易和实质性的不平等因素,那么,中国的贸易法越多,产生的社会危害就越大。

当前我国制定贸易法,必须具有更加明确地针对性,必须针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更加具有说服力的立法理由。譬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为了履行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的承诺,中国决定开放直销市场。为了防止直销市场出现混乱的局面,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保证金制度。从客观上看,保证金制度可能有利于净化国内的直销市场,但是从根本上来说,却为跨国公司进入中国的直销业敞开了大门。甚至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正是由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将中国企业阻挡在直销业之外,而西方知名直销企业在中国登堂入室,如入无人之境。

从法律条文和字面解释,中国的《直销管理条例》坚持公正原则,一视同仁。但考虑到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直销管理条例》在客观上阻挡了中国企业,保护了外国企业。如果我们在制定贸易法的过程中,忽视了法律规范的针对性和客观性,片面强调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要么其结果必然会促进外国企业在中国发展,而中国企业却不能获得相应的公平竞争待遇。

当中国敞开大门吸引国外的零售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美国的沃尔玛公司却不得不考虑撤出韩国市场。原因就在于,韩国政府根据本国零售业发展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本国零售企业的措施。法国的家乐福零售企业在权衡利弊之后,也不得不考虑将自己的部分股权转让给韩国企业。美国的沃尔玛公司由于不能适应韩国的竞争环境,所以才决定退出竞争,在中国或者亚洲其他地区寻找属于自己的市场。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亏损现象越来越严重,但是外商投资仍然在不断增加。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仍然没有改变吸引外资的各项优惠制度。外资进入本地市场之后,由于政府缺乏保护本地企业的法律意识,制定了许多不可思议的贸易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大大降低了外资企业的竞争成本,而且还加重了本地企业的负担。这样的贸易制度只能加快国有资产的流失,造成国内经济的“空心化”。

最近,德国国内正在讨论中国政府逼迫德国企业出让专利技术的问题。在正常的贸易谈判中,居然能够出现这样的声音,说明国际贸易并非像某些人所想象的那样风平浪静。经济贸易的背后是大国之间的政治博弈。如果没有清晰的贸易保护政策,没有制定可靠的贸易保护法规,没有采取对等的措施,迫使某些外国企业提供先进的技术,那么中国外贸发展速度越快,中国的经济越不健康。

从本质上来说,政治是为经济服务的。各国的政治家是各国企业的第一推销员。如果不能在第一轮谈判中取得明显的优势地位,那么至少应该集思广益,制定更加合理的对外贸易法规。如果不能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更加具有针对性的贸易法规,那么政府就失去了执政的基础。

过去人们习惯于通过牺牲经济利益来换取政治支持。这种外交策略应当彻底改变。中国的政治外交活动必须服务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如果为了所谓的政治友好,而要求中国企业放弃正常的经济利益,那么中国的贸易发展就会误入歧途。中国的政治活动包括立法和执法部门的活动,都必须服从于经济发展的大局,必须为中国企业争取更为有利的竞争地位而全力以赴,决不可在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本末倒置。

法律的制定固然要考虑到国际性,但是从价值判断上来说,中国的法律首先必须为中国的企业和公民服务。如果中国的法律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公平竞争,或者中国的法律没有针对别国的歧视性政策,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那么中国的贸易制度就需要重新检讨。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国际贸易是以不同国家企业之间的贸易为表现形式的。各个国家为了提高本国企业国际竞争力,都制定了大量的贸易保护措施。研究并且借鉴这些贸易保护措施,对于提升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借用古希腊的一句格言: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只有利益,没有纯粹的公平和正义。如果我们没有充分利用国家的立法权,争取对中国企业最为有利的竞争环境,那么中国的政治制度就面临着改革。

感谢作者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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