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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房有功
作者:薛兆丰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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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所属专题: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应以市场机制为导向 文章页数:[1] 
上期文章两个要点*:一,税收会打击供给,从而让商品价格上升;二,政府不论向买卖哪一方抽税,实际上都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这是普适的原理。看来,要把这两条普适的原理运用到二手房交易上,不少朋友有困难。

好些读者认为:对二手楼房征收重税,不会影响楼房供应,只会令炒房者却步。我问:二手楼房究竟算不算整体楼房供应的一部分?为什么会出现房地产的二手转让?打击二手楼房交易究竟会不会帮倒忙?

  
显然,二手楼房是全社会房源的重要部分。那些曾经、正在、或将要入住二手楼房的朋友不妨设想,若二手楼房消失,人人涌入一手市场,那是什么局面?事实上,重税对调动空置房源不利。高房价引诱业主出让,而惩罚性税收则鼓励业主按兵不动。

那么,对目前尚未出售的房源,实施“五年内征收重税”的政策,有助于打压楼价吗?不少朋友认为可以。在他们看来,房地产是特殊商品,不仅可以满足自住者的“使用需求”,而且可以满足套利者的“投资需求”,所以“转手税”可以压抑“投资需求”,而让有“使用需求”的自住者得到房屋。

这可不是经济学。没有无端端的“投资需求”。商品之所以具有“投资需求”,始终是由于它可以满足“使用需求”,而不仅仅是由于它可以转手。要是没有“使用需求”的支持,光靠转手不可能赚钱;但只要存在“使用需求”,则无论怎样打击转手,也不可能缓解“使用需求”。归根结蒂,国内房子过剩了吗?实在的“使用需求”已经很低了吗?恰恰相反!既然如此,房价居高有何不妥?“投资需求”旺盛有何不妥?

为什么总有人要买二手房?因为在一手房推出时,他们还在乡下,连农民工都不是;因为他们的工作刚落实,收入还不稳定;因为他们还在谈恋爱,到底跟谁结婚还没数;因为他们看不准市道,不知道房地产要升还是要跌。简而言之,是“不确定性”使这些后来才现身的买主无法提前现身,而二手房的卖主则及时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二手房的卖主在买主还没现身以前,就与开发商达成交易,承担了资金责任,帮助开发商完成了开发周期,加速了房地产资金的运转,间接促进了房源供给。当二手房买主现身后,卖主更直接提供了房源。李稻葵教授倡议的“转手重税”**,肯定打击了这个并行过程。

我是说,即使是纯粹的炒家,也对市场有双重而且正面的贡献。而实际上,“自用”和“投资”往往是互相过渡、不可分割的。在美国,不少新置业的年轻人,买了房子后自己住地下室,楼上出租,市道好时又卖出去。朋友,不要告诉我,经济学家有本事分辨这究竟是“自用”、“投资”、还是“投机”。

由于对“转手交易”的经济作用缺乏认识,人们难以理解,为什么重税对二手市场的打击与对一手市场的打击是一样的。可他们不妨想想:若只要对“转手商”课以重税,就能把“转手商品”的价格降下来,那对图书零售商征税40%,就能让读者买到出厂价的图书吗?不可能。有的只是反例。

要重申,我说“重税不能压抑房价”,也说“重税可以阻吓交易”,两句并不矛盾。政府当然可以设立重税,剥夺二手楼卖主所得;或颁布法律,把二手楼卖主抓去坐牢***。人们当然可以通过种种手段,成功地压制他们并不理解、于是认作邪恶的商业行为。我只是指出:这样做不会缓解需求,而只会减少交易、减少供应、提高价格。

学习市场经济,关键而深湛的基础课,就是理解世上所有“转手交易”和“炒买炒卖”行为的经济效用。是的,谁都“想”当个挣钱的中间商,但“想”并不等于“能”。事实上,任何存活的中间商,都必定作出了为消费者以钞票投票所承认的、难以替代的贡献。究竟是什么贡献,你得去探究。

不学通这一课,你无法理解各国放弃计划经济后,为什么同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你也无法理解为什么我们要参与并建立期货市场;你更无法理解为什么要建立商学院,大张旗鼓地推广“企业家精神(entrepreneurship)”。不观察、不体会、不举一反三地思考,你眼中的市场,就处处都有邪恶,样样都是特殊商品,事事都要政府管一管。

注释:

* “重税岂能压房价”,薛兆丰,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2006年5月23日;链接:http://www.ftchinese.com/sc/story.jsp?id=001004512&pos=RIGHT_HLB&pa1=0&pa2=0&loc=HOMEPAGE

** “学界集体炮轰畸形房地产,建议开征交易增值税”,杨雪婷,《北京现代商报》,2006年5月15日;新浪网转载: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60515/0033689820.shtml

*** 北京大学专家建议应用刑罚震慑投机炒房,《法制晚报》,2006年06月03日,新浪网转载:http://news.sina.com.cn/c/2006-06-03/143210056581.shtml

2006年6月6日 星期二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所属专题: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应以市场机制为导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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