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也对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格式的标准作出更新,并于一周前发布了股票发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所有这些规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荐人以及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评级机构等专业顾问的责任有所加重。
以首次公开发行(IPO)为例。中国证监会现在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将招股说明书初稿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这种“预先披露”的根本原因在于,可以使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有更多的时间对信息进行消化。
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招股说明书定稿必须刊登在指定网站。由保荐人和与发行有关的各种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保荐书、意见书及其它文件,也必须刊登于指定网站,以备公众查阅。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人要做出独立的举证声明,不能单纯依靠报告和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书。
保荐人必须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表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它法定职责的,将被课以罚款,甚至可能撤销其营业执照。
证券服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面临罚款及其它行政处罚。此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为了应对这种加大的责任,在中国从事股票发行工作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将不得不在工作中更为小心谨慎,并可能不得不接受那些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做法及程序。其结果只能是使市场更为高效。
本文作者为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Jones Day)香港分所律师
( 作者:李家彥(Li Ka-yin) 2006年6月8日 星期四 译者/梁鸥 徐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