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设置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  论坛BBS  | 意见反馈 
新 闻 | 时 评 | 金 融 | 企业之道 | 商界名家 | 观察家 | 辨论者 | 经济学家 | 经济圈 | 产业 | 法 治 |  科技
 您当前位置:东亚经济评论 -> 金融-> 股市
中国增加IPO透明度
作者:李家彥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6-6-8
大字 放大字体显示 小字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推荐给朋友 关闭 关闭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中国有几项重要的证券管理条例于近日生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阐述了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或私募形式发行新股的要求和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首次面向公众发行股票的程序。上述两个办法,对今年1月1日生效的《证券法》的一些改动作出详细阐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也对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格式的标准作出更新,并于一周前发布了股票发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所有这些规定的一个共同特点是,保荐人以及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和评级机构等专业顾问的责任有所加重。

以首次公开发行(IPO)为例。中国证监会现在要求,发行证券的公司将招股说明书初稿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这种“预先披露”的根本原因在于,可以使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定前,有更多的时间对信息进行消化。

  
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前,招股说明书定稿必须刊登在指定网站。由保荐人和与发行有关的各种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保荐书、意见书及其它文件,也必须刊登于指定网站,以备公众查阅。

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要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人要做出独立的举证声明,不能单纯依靠报告和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书。

保荐人必须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表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它法定职责的,将被课以罚款,甚至可能撤销其营业执照。

证券服务机构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将面临罚款及其它行政处罚。此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12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36个月内不接受相关签字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为了应对这种加大的责任,在中国从事股票发行工作的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将不得不在工作中更为小心谨慎,并可能不得不接受那些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做法及程序。其结果只能是使市场更为高效。

本文作者为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Jones Day)香港分所律师

( 作者:李家彥(Li Ka-yin) 2006年6月8日 星期四  译者/梁鸥 徐柳)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相关链接
  • 大中华地区IPO规模首次超过美欧
  • 重启IPO 中国股市转晴?
  • 易宪容:启动IPO是A股市场走出困境关键所在
  • 成思危:IPO可从中小板开始 建立私募条件成熟
  • 易宪容:把握时机启动IPO是A股走出困境的关键

  • 您的网名:
    版权申明   以上言论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只提供学术、观点交流
    转载请尊重作者版权,请注明作者、出处。 如是本站首发的文章转载请经东亚经济评论网站授权或注明:“东亚经济评论”。敬告:本网站内容基于网络言论,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诉我们,我们会马上解决!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刷新 刷新 推荐给朋友 返回顶部 顶部 关闭 关闭
    站内搜索
    精彩观点top10
    ·大股东借股权分制改革巩固控制权
    ·股权分置改革将如何影响国有资产管理
    ·中国股市怎么了?
    ·股票被谁操纵?——中国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研究
    ·吴敬琏:中国股市或可关闭
    ·袁剑:崩溃伊于胡底
    ·郎咸平:只有重建国家信用,股市才能欣欣向荣
    ·重建信用才能救市 股市是体制和社会矛盾晴雨表
    ·郎咸平:没有良心的股票市场没希望的
    ·JP摩根李小加称吞食禁果导致中国股市消化不良
    最新精彩观点
    ·中国增加IPO透明度
    ·中产消费者拒绝中端市场
    ·忧虑新股发行 上海股市暴跌5%
    ·中国股市一枝独秀
    ·股市之谜:羊群效应与博傻理论
    ·周小川:银行资金越来越多 股票市场机会很大
    ·中国A股又能买了?
    ·中国IPO:投资者抢食的大餐
    ·中国机场类股腾飞在即
    ·中国上演最大IPO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East Asia Economic Review Limited 2004-2008
    版权所有:东亚经济评论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