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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关注反映更应关注效果
作者:吴兰友  来源:东亚经济评论   发表日期: 20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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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所属专题: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应以市场机制为导向 文章页数:[1] 
为控制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近期,国务院出台的有关房地产政策中有一条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业内人员分析认为,“90平方米户型必须占开发总量七成”政策是此轮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下手最重”的条款,也是引起开发商强烈反映的因素之一。不少开发商业从市场需求的角度说,户型在120平方米左右的房产最为畅销,若按照国务院新规多建小户型房可能造成房产积压,将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和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
    
不知是相关部门对制定“90平方米户型必须占开发总量七成”政策果真考虑欠周,还是房地产商的话语影响了有关部门的决策,近两天,关于“90平方米”到底是“套型建筑面积”还是“建筑面积”的争论达到高潮。先是本月13日媒体首次报道称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说,“90平方米的套型建筑面积大约相当于100到105平方米建筑面积”,随后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出来纠正“90平方米的套型建筑面积即为建筑面积”。对这一现象,人们不能不担心,这次宏观调控政策也会“由硬变软”,最终“软着陆”。
    
6月17日的《新京报》发表社评文章《准确解读细节,力推新政落实》也表示了类似的担心,“尽管房地产商自称是‘真正的弱势群体’,但是,我们并不因此低估其作为一个行业利益共同体对政府公共决策的影响。”因为,2003年央行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2004年国家宣布的实行全面土地招拍挂制度,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这些政策均引来不少反对声音,政策效果也在某种程度上被打了折扣。
    
其实,出台一个政策,利益各方必然会站在自身的角度与政策制定和执行者有个博弈过程,其中包括自身利益的反映和应对措施的制定。在这一过程中,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倾听相关行业和人员反映,这是应该的和必需的,但这种反映在一定时期内仅应作为政策执行和修订的重要参考,而不能被一些利益团体所左右和扭曲,直接修订政策,或扭曲政策的执行。
    
也许这次房地产新政真有不完善的地方,但行政决策理论中的试错原则启示我们,“社会自发秩序”所遵循的规则系统的完善与进化,乃是一种竞争和试错的过程。政治不是实现“最优”的艺术,而是关于“可能”“次优”的艺术。对于政府和民众来说,任何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将着眼于解决当下的主要矛盾。因此,有关部门可以继续关注各方对房地产政策的反映,但更应关注观察和评估政策真正的执行效果。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
电子邮箱:wlyfj@sohu.com

感谢作者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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