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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突发事件应对法》应保证新闻权
作者:杜兆勇  来源:东亚经济评论   发表日期: 20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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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新华社6月25日以《关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题透露,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至少罚5万元。《南方日报》随即在6月26日以《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作出反应,舆论普遍认为此种立法意图显示了行政权对新闻权的侵犯。7月3日新华社发表《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问题答问》,对行政权与新闻权边界有所厘清。
新闻只对真实负责,而不对其他负责。如果让新闻机关单独对行政或立法或司法机关负责,就等于取消了新闻机关,致使新闻机关丧失主体地位,故新闻机关或新闻人士均只对法律负责,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之通例。
新闻是否会对突发事件或其他行为人的权利造成“伤害”?会。但这不是新闻的罪,尤其是负面新闻,总是会对造成负面现实的政府或个人形成压力或打击,恰是新闻应该发挥之舆情作用,是新闻权力特别行使的表现。只有胡编乱造或者侵害隐私、伤及名誉等等的新闻,才可能对公众或政府或他人造成伤害。这时,要证明新闻对权利主体造成伤害,可由法院直接受理之,无须在本法案中多此一举。若按照本法案的意思,似乎是说处于非常时期政府需要扩张权力应对,但仍应由上位法来决定之,比较妥当,而不能这样“法外立法”。即使不及于此,仍可设立特别权力委员会补救之,但至少应有行政、司法、立法、新闻四方权力机关共同组成联席会议便宜从事。况且还必须证明,此时正确行使新闻权已不可能或现实条件已不具备,意即整个新闻群体需要服从非常时期。但验之整个人类非常历史来看,此时恰是“家书抵万金”、“流言止于智者”与“大开言路”的时候,也是当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阳光法案”的根据。
自由行使新闻权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保证的,新闻基本权力先于法律而存在,其规范、权利、义务需要自我明确,不受行政、司法、立法权的干预,并与此三种权力互相平行,不相统属。本法案授予行政处罚新闻之大权,就像新闻立法有权处罚行政、司法、立法机关一样荒诞不经。
新闻之基本权力永远不可以动摇,新闻机关受到处罚需要法定程序规定之。需要明确宣示本法案丝毫不影响新闻权之独立性,新闻权受到妨碍须给予救济之途径,并有获取公正待遇之机会。
此法案在立法过程中,见出新闻权与其他权力博弈之过程,新闻权生存空间甚小,我国权力制衡之路还有许多瓶颈需要打破。权力规则来自于权力之外,需要认同共同信仰:即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的规律,此为共同游戏规则。谁在不断打破游戏规则,不承认游戏规则,也就是制造不稳定因素之乱源。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权力越集中,风险就越大,直至不可收拾。

作者简介

京鼎律师事务所
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经济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北大资源学院国际企业管理研究所研究员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

感谢作者惠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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