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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收购新规圈点
作者:未知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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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随着中国政府公布一系列有关外商投资和收购活动的新法规,队伍日益庞大的驻华公司法律顾问们势将度过一个繁忙的夏季。

中国政府修订相关法律的原因之一,是它意识到有必要更好地监管涉及中国公司的收购活动。

七月末,作为中国上市公司的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CSRC)公布了一套最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定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此外,中国商务部等多个部委近日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将首次允许外国集团使用股权收购中国公司。

然而,律师们表示,公司高管和金融家们不应对中国企业领域的对外开放过于乐观。

他们补充称,证监会公布的法律修订稿中,既有明确、详细的规则变动,也包括笼统、模糊的条文内容。一位驻华律师表示:“这是典型的中国式监管。法律条文把大多数可能性包括在内,而法律的实施则完全取决于当局愿意如何解释这些修订变动。”

律师们表示,有关收购要约规定的修订,可能会刺激收购活动。理论上讲,自下个月起,将可能出现收购一家企业非全部股份的收购要约。而在现行规定下,如果收购人购入一家公司30%的股权,则它必须发出收购该公司全部剩余股份的全面收购要约。

根据新的规定,将允许收购人发出部分收购要约,增持上市公司至少5%的股份——实际上是允许收购人在不完全拥有该公司的情况下取得控制权。

新规定还扩大了收购活动中“一致行动人”的定义,而管理层收购将接受更严格审查。证监会还将考查收购人的财务实力和债务水平,所有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活动,将处于中国大陆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不是像目前这样可以接受香港或新加坡法院的管辖。

银行家们表示,根据这些法案,证监会将拥有极大的管理收购活动的权力,而在涉及银行业领域时,其权力甚至可能高于中国银监会(CBRC)。

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大中华区管理合伙人邵子力表示:“这些新办法将更好地监管并购活动,不过,证监会如何行使它的新权力将令人关注。”

同时,商务部正扩大其审批外资收购中国国有和私营企业的权力。收购人将必须让商务部相信,它们不会威胁中国的“经济安全”——这种措辞将给予中国政府一个潜在的方便托辞。这一规定涉及的交易无论规模大小,都一视同仁。

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Paul Hastings)驻香港合伙人莫里斯•胡(Maurice Hoo)表示:“如果监管条文定得太宽泛,可能会影响外国投资的总体水平。或许可以通过清晰、透明的具体规定来实施政府政策。”

( 2006年8月11日 星期五 译者/何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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