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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敬琏:收入差距过大的症结
作者:吴敬琏  来源:《财经》杂志   发表日期: 200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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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

  目前,中国的收入差距已经扩大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不少学者就指出,我国居民收入的整体基尼系数已经超过0.40这一公认警戒线。在那以后,情况并没有改善,基尼系数近年来进一步上升到0.45-0.50的高水平。

  近来,有些人把收入差距的这种不正常的扩大,归因于以建立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和中国领导80年代提出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他们说,市场化改革过分强调效率,导致贫富差别扩大和平等的受损;他们的具体主张,则是限制企业主、中高层经理人员、专业人员等“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对其课征高额累进税。

  我认为,上述分析是缺乏根据的,据此提出的对策更存在方向性的问题。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占有统治地位、上世纪80年代仍旧有广泛影响的平均主义思想提出的。当时,平均主义不但在国有企业中造成消极影响,而且对农民和民营企业创业致富构成了严重的思想障碍。旗帜鲜明地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对于拨乱反正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方针导致贫富悬殊的人们的逻辑,是把公平和效率对立起来,宣称平等和效率在任何情况下都存在负相关关系。

  平等和效率间存在负相关关系的理论,最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个巨大的权衡》一书中提出的。然而奥肯在书中说得很清楚,他所考察的,是结果平等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机会平等与效率的关系;前者的确是负相关的,后者却不是负相关。机会平等使有才能的人有动力、有可能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有利于效率的提高。而机会不平等会抑制人们才能的发挥,因而对社会效率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我们一定要分清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平等,不能把它们混为一谈。

  那么,在当前的中国,过大的收入差距有多少是来自机会的不平等,又有多少是来自在机会平等前提下由各人的能力不同、贡献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不平等呢?许多证据表明,目前过大的收入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们在对公共财富和公共产品的关系上机会不平等造成的。大众所切齿痛恨的,也正是这种由机会不平等造成的贫富分化。而腐败和垄断,就是机会不平等的主要表现。

  腐败的具体数额往往难以直接度量。南开大学的陈宗胜教授提供过一个间接的数据,即不计非法收入,1997年中国居民收入的整体基尼系数是0.42;计入偷税漏税、官员腐败和其他非法收入后,上升为0.49——二者之差为0.07。0.07看似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但很可能正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另据一些经济学家估算,上世纪80年代后期到90年代初期,全国租金总额占国民收入的比率达30%左右。虽然1992年以后,商品价格放开导致一部分租金消失,但信贷资源的配置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各级政府的影响;规模极大的土地批租权力掌握在各级政府官员手中;而且,行政部门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控制在世纪之交再度加强。所有这一切,造成了几乎无处不在的寻租活动的温床。因此,腐败活动猖獗的形势也就不可能得到扭转。

  另一个使得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因素,是某些垄断部门或垄断企业利用自己对市场或公共资源的垄断权力取得高额收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之前,中国各级政府曾在大约30个产业分别设置了程度不等的进入限制,部分企业由此获得了大量垄断性暴利。虽然近十年来,中央政府一再重申大部分产业和市场领域要对私有企业开放,但实际进展并不顺利。与此同时,某些企业拥有很大的市场权力,而当局的反垄断执法不力,甚至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以上种种,都造成了收入差距的扩大。

  在这样明显的事实面前,把我国收入差别的严重扩大归因于市场化改革,显然是做错了诊断。至于不是把缩小收入差别的文章做在铲除腐败、消除垄断上,而是做在限制合法收入上;不是把矛头对准贪官污吏、“红顶商人”等腐败分子,而是对准企业家、经理人员及其他专业人员,则完全是开错了药方。

  当然,机会平等条件下的结果不平等问题也应当认真对待。我认为,在这方面马上可以做的,一是建立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二是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这都是目前国家财力完全能做到的。“非不能也,是不为也。”因此,我再次呼吁尽快把这两件事情办成。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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