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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草案
作者:未知  来源:华尔街日报中文版   发表日期: 200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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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中国国务院表示已经原则上批准了《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草案)》。该条例将在今年晚些时候中国银行业外资全面开放时用于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外资银行届时将获准向中国消费者提供人民币业务。

政府公告称,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在周三由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会议上批准了上述条例。

条例的具体细节并未对外公布,但外资银行认为此条例与今年8月份下发的意见通知相比变化不大。通知要求准备在华开展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需在中国内地注册,并且还需在注册资本方面满足一定的条件。

政府公告称,颁布此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稳健运行。

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作的承诺, 中国须于今年12月份向外资开放人民币零售市场。预计条例也将在那时修订完成、开始正式生效。

外资银行表示,要到明年年末时才能完成相应调整、充分达到条例的要求。在中国内地注册将终结外资银行在海外直接管理在华分支机构的做法。该条例的推出意味着外资银行需要在华组建控股公司,把董事会设立在中国境内,这样才能合法拥有中国的资产。

此外,若想开展个人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还需要充实在华业务的资本金,并在盈利方面满足一定的要求。

外资银行目前在华业务所拥有的资产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的2%左右。

如果外资银行不肯为了满足中国监管部门的要求而做出调整,那么它们在华所经营的人民币业务就只能局限于企业贷款、个人大额存款等范围。

James T. Ared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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