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设置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 联系我们  |  论坛BBS  | 意见反馈 
新 闻 | 时 评 | 金 融 | 企业之道 | 商界名家 | 观察家 | 辨论者 | 经济学家 | 经济圈 | 产业 | 法 治 |  科技
 您当前位置:东亚经济评论 -> 金融-> 银行
中国将施行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作者:未知  来源:华尔街日报中文版   发表日期: 2006-11-16
大字 放大字体显示 小字 缩小字体显示 打印文章 推荐给朋友 关闭 关闭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中国国务院(State Council)周三晚间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修订后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政府完善对利润丰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举措之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时承诺将在今年年底进一步开放国内银行业。

根据政府网站公布的《管理条例》全文,新管理条例对在中国运营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以及业务范围作出了规定。

声明表示,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8日通过了修订后的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将从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废止。

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拟设分行的外资银行在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

管理条例规定,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等。

外资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管理条例还要求外资银行分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在目前的管理条例下,外资银行能够在中国经营外币存款与贷款业务,但只能在25个城市向企业提供人民币业务服务。修订后的管理条例使外资银行能够在中国提供抵押贷款与信用卡等消费者产品。

中国国务院表示,修订新管理条例旨在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银行家与分析人士预计,花旗集团(Citigroup Inc.,)和汇丰控股有限公司(HSBC Holdings PLC, 简称:汇丰控股)等大型外资银行不会受到新管理条例的重大影响,因为他们已经计划为拓展中国业务投入大量资本。但计划在中国开展独立零售业务的小型外资银行最有可能受到影响,因为他们可能不愿为此投入大量资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简称:银监会)定于周四上午在北京就新管理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
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相关链接

您的网名:
版权申明   以上言论属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 ,在此只提供学术、观点交流
转载请尊重作者版权,请注明作者、出处。 如是本站首发的文章转载请经东亚经济评论网站授权或注明:“东亚经济评论”。敬告:本网站内容基于网络言论,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立即告诉我们,我们会马上解决!
发表评论 打印文章刷新 刷新 推荐给朋友 返回顶部 顶部 关闭 关闭
站内搜索
精彩观点top10
·麦肯锡季刊:中国如何建立有效的银行体系
·中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与巴塞尔新协议的差距
·中国经济周刊:中国银行业如何接轨巴塞尔协议
·麦肯锡预测中国信用卡市场可能走向全线亏损
·巴林银行破产启示录
·中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排名发布会实录
·荷兰银行受到市场质疑
·入股中国银行业的可行投资模式分析
·改革与发展述评:实现中国银行业的历史性跨越
·银行业面临外资大冲击
最新精彩观点
·中国将施行新版《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花旗在华遭遇“五年之痒”
·中国通过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草案
·花旗集团成功购得广东发展银行股权
·中国银行业变革:千呼万唤始出来
·中国银行业仍须改革
·全球最大IPO是怎样炼成的
·吴晓灵:尤努斯可在华开"穷人银行"
·投资者追捧中国银行业IPO
·中国各大银行停止与朝鲜业务往来


| 关于我们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East Asia Economic Review Limited 2004-2008
版权所有:东亚经济评论 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