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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公有制”是个假命题
作者:刘峰  来源:东亚经济评论   发表日期: 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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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本文的缘起:拙著《经济选择的秩序——一个交易经济学理论框架》出版后,有读者朋友来信,对书中所提出的:“所有制、公有制是个假问题”、“人们关于“私有化”或“私有制”问题的争论,实际涉及的其实是生产前私有化还是生产后私有化。”等命题提出了某些疑问。本来,该命题是笔者在阐述产权问题时的一个附带结论,故点到为止、未作进一步铺陈。现在想来,这个问题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故为此文作进一步解释。

“所有制”概念属于产权范畴。“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一种制度安排;“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属于“公家”或“全体劳动者”的一种产权制度。

 既然“所有制”概念属于产权范畴,对问题的解释就要从产权概念讲起。由于本文不是一种严谨的论文,因而不准备在此对产权概念作条分缕析的梳理。笔者对产权的理解是:产权是由特定制度界定和保护的、归属于法律主体的利益。这样理解的产权概念表明:产权起源于特定的社会制度——丛林社会是无所谓产权不产权的;该制度的作用有三:把某种特定的利益归属于某个特定的主体,此其一;其次,限制他人对该主体的利益的侵犯;但是,主体对该利益的权限不是无限的,产权制度还包含对利益主体的某种限制,此其三。

“现代”产权制度强调了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在旧时代的不同社会制度下,产权同样存在,例如古代中国的产权就是由宗法礼制加以界定和调节的。因此,由于国家制度的不同,相应的“产权形态”也就有了区别(强调这一点很重要,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拙著对产权形态的讨论,这应该有助于反过来对产权概念加深了解);而现代产权制度则是一种主要由法律制度加以界定和保护的产权,因此,对产权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加以理解:
1、法律主体为谁?没有主体的利益同样谈不上产权;但是“公家”或“全体劳动者”都不是有意义的法律主体。因此,一切已经有的或将会有的“公有制”,其利益主体都是国家、都是某种形式的“国有制”。但严格说来,“国有制”也不是很准确的提法,因为国家还不是一个法人,国家是以“政府法人”的面貌行使自己权力和履行责任的。我们也因此有了“中央政府企业”和“地方政府企业”的区别。我们以前曾有过“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那是因为“人民公社”事实上是一级政府,它仍然是某种形式的政府所有制。
所以,类似于“全民所有制”那样的“公有制”概念是个假概念。

2、利益的获得方式是一项重要的产权制度内容。就个人而言,利益可以通过继承获得,也可以通过交换获得,通过劳动获得利益是一项根本的产权形成的方式。

生产资料是什么呢?撇除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不提,生产资料中的主要部分都是劳动产品。这些劳动产品归谁所有?这是一项重要的产权制度的内容。

一切有用物品并非天然地就是生产资料或消费资料:劳动产品如果应用于再生产,它就是生产资料;如应用于生活消费,它就是消费资料。易言之:劳动产品在使用之前,一般是无法分清其“身份”的。这实际使得“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与消费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无法分离开来谈论。如果说消费资料应该通过劳动获得(按劳分配),那么,作为这些劳动产品一部分的生产资料却必须由“全民”或国家(政府)拿走,这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可能呢?因为两种产权原则是相互矛盾和对立的。

从消费资料分配的角度,可能更能看出问题之所在。任何人都必须不断地进行生活消费,但一切“社会产品”都必须明确地归属某个特定的利益主体,然后才能现实地消费。换言之,这些消费资料都必须先“私有化”,然后才能现实地消费。

可以设想两种(不会有第三种或更多种)不同的“私有化”方式:

其一,大家共同劳动(生产资料归属各级政府所有),然后再“私有化”这些消费资料,也即笔者在书中所说的“生产后私有化”。其“私有化”原则,我们可以设想是各取所需(所谓“按需分配”)、权势大小、行政等级、年龄或工龄、家庭人口、排队抑或拳头大小等,这些都是可想象的,唯一不可想象的就是“按劳分配”。因此,这是完全排斥了“按劳分配”的产权制度。“产品如何分配”不能不是这类制度的不可解决的难题。“大锅饭”就是对这类制度的一种传神的描述词。

其次,在生产前就规定,每个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去生产,生产者拥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也即笔者在书中所说的“生产前私有化”),社会遵循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他人不得侵犯的产权原则。这正是“资产阶级”的产权原则。因此笔者才大胆提出:资本主义社会是真正按劳分配的社会。

在提出上述命题时必须澄清一点:在笔者看来,企业主(资本家)是真正意义的劳动者,雇佣工人则是出租自己劳动力的交易者。对该命题的论证,请参阅笔者在书中的相关阐述。

更直白地说:“生产前私有化”是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再配合以“按劳分配”的产权原则。在这里,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化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和实际结果均指向最终的消费资料的私有化过程;“生产后私有化”是对消费资料的直接私有化,但生产资料属国家的各级政府所有,包括生活消费资料在内的产品的分配则由政府官员根据自己的好恶制定的各式各样分配原则进行。一切有理性的人将可以自己判断:何种产权原则更有效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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