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3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秘书长和监察部副部长在介绍2006年全国反腐倡廉工作的时候,重申对逃往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赖昌星,中国不会判处其死刑。(人民网2007年2月13日)在此之前,国家领导人访问加拿大期间,也曾经作出过类似的承诺。
“中国是一个负责任、讲信誉的大国,说话从来是算数的”。因此人们有理由相信,赖昌星被引渡回国后,不会被判处死刑。
这一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是,厦门远华走私案犯罪嫌疑人赖昌星潜逃到加拿大,虽然中国司法机关多次要求加拿大政府协助将其引渡回国,但在冗长的司法程序中,赖昌星仍然滞留在国外。目前加拿大联邦法院正在对赖昌星遣返的风险评估进行司法复核,按照加拿大的法律,如果被引渡回国后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那么,加拿大司法机关不会将赖昌星交给中国。事实上,赖昌星正是以中国司法机关没有明确承诺不判处其死刑,回国后有可能被执行死刑而作为滞留在加拿大的抗辩理由。
现在的问题是,中国的司法机关虽然对厦门远华走私案的同案犯作出了司法判决,但迄今为止尚未对赖昌星本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更谈不上判处其死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官员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官员郑重承诺,不判处其死刑,那么,中国的司法独立就面临严峻的考验。所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官员和国务院有关领导人作出的承诺,只能被看作是一种政治承诺,而不是一种司法上的判决。
按照中国的法律,赖昌星所犯罪行最高为死刑,如果未经审判,中国政府领导人或者中共中央有关官员宣布其不被判处死刑,那么就违背了我国现行的司法程序;如果中国政府领导人或者中共中央有关官员不主动对外作出承诺,那么,赖昌星永远不可能被推上审判台。
处理这个问题有两种司法程序:一种是司法机关作出死刑判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第67条之规定,决定特赦;一种是司法机关作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判决,然后提请有权机关协助将赖昌星引渡回国。根据引渡法第50条之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对被引渡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但现在看来,这两种处理方式都已不可能。政府领导人或者中共中央有关官员直接对外宣布不判处死刑,然后将赖昌星引渡回国,也是一种处理办法。既然如此,那么,立法机关应当慎重思考,我国刑法是否需要作出调整,在走私罪中保留死刑是否还有必要。
赖昌星案件既是对中国刑事政策的挑战,也是完善我国刑罚体系的难得机遇。相信立法机关会以此为契机,着手修改我国的刑罚体系。
重婚罪的价值取向
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因犯重婚罪,可能被提起公诉。这是我国部级领导干部中,因婚姻问题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案。(《民主与法制时报》2007年2月6日)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破坏我国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可以是公诉,也可以是自诉。刑法在规定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时候,对有些犯罪(譬如虐待罪)要求必须是告诉才处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重婚犯罪侵犯夫妻一方的民事权利,所以,一般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诉讼。但邱晓华是否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们还不得而知。
从理论上来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起诉的时候,应当考虑到受害人的主观愿望。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适用作出扩大解释,把没有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认定为重婚罪,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在婚姻关系之外的交往都可能涉嫌犯罪。在现代化大都市,已婚男女为了节省住房开支,在单位附近租房同居,如果发生感情或者性行为,那么,有可能构成犯罪。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天各一方,并未长时间生活居住在一起,属于典型的露水姻缘,因而如果认定重婚,显然与法理和情理不合。这种类似于包养情人的做法,在政界和商界并不鲜见。如果追究他们的重婚罪,那么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会因此而锒铛入狱。
这一案件产生的最大示范效应是,今后如果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性关系,必须保持适当的距离,万不可动感情,以夫妻的身份粘在一起,否则,司法机关可在两情相悦之时,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在现代社会,爱情与性欲具有分离的趋势,男女之间的交往总是以追求爱情开始,以满足性欲而告终。如果司法机关介入公民之间的感情领域,根据重婚罪的规定,区分男女之间性关系的性质,那么,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而且浪费了国家宝贵的司法资源。立法者之所以将重婚罪牢牢地限制在婚姻关系之中,目的是为了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不能也没有必要利用刑罚的手段维护夫妻之间的感情和性关系。所以,司法机关在追究行为人重婚罪的时候,必须把是否登记结婚作为构成重婚罪的首要条件。如果采用欺骗的手段登记结婚,那么,行为人不仅欺骗了对方的感情,而且也破坏了我国的婚姻登记制度,是一种具有主观恶性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是私下交往,没有破坏现存的婚姻关系,更没有采取欺骗手段登记结婚,那么,司法机关不应介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坦率地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扩大了我国刑罚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重婚罪的设立只是为了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那么,今后应该考虑修改刑法,将这一类案件设计成为自诉案件,受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当事人采用欺骗的手段登记结婚,那么不仅侵犯原配的人身权利,而且破坏了婚姻登记管理秩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总之,重婚罪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如果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而行为人的行为又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司法机关最好不要介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会违反罪刑相当的原则,也背离了立法者的初衷。
法律人统治的台湾
“法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盐铁论·刑德篇》)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出身的国民党前主席,因为涉嫌贪污“特支费”而被检察机关起诉。这个自称把清廉看得比生命还重要的政治人物,不得不面临司法诉讼。所谓“特支费”,其实就是在官俸不多的情况下,将部分办公费用变相用于提高官员的收入。在有些地区这些费用是以住房补贴、车马费用的名义开支的,但是在台湾却被称作官员的“特支费”。这项制度是基于人情考虑而设立的特别制度,当事人心照不宣,司法机关网开一面。可是,台湾领导人为了从国务机要费诉讼案中脱身,纵容司法机关把水搅浑,让高举廉洁旗帜的国民党前主席深陷泥沼,自身难保。
中国古人早就说过,法律是因人情而设置,并非是为了诱人犯罪。既然台湾几乎所有的官员都把“特支费”看作是自己收入的一部分,那么,办案人员对这项规范的立法宗旨应该心知肚明。但问题的复杂性就在于,台湾是一个法律人统治的地区,法律人会充分利用制度上的某些缺陷打击对手,从而获取更多的政治利益。在司法机关的操纵之下,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变成了法律问题。当事人要想摆脱法律纠纷,必须证明“特支费”用于公务开支,公诉机关只要能取证证明“特支费”中的某项支出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消费,而不是用于公务开支,那么,罪名就已经成立。
法不责众只是一种社会舆论,或者说是中国的传统习俗,在现代法治社会,即使所有的政府官员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仍然可以立案侦查,并且提起公诉。不过,在办案的优先顺序方面,司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正是这种办案程序的巧妙安排,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倾向。
法律人统治的社会是一个不容许法律含混的社会;但法律人统治的社会,恰恰是一个不讲法治的社会。假如台湾当初制定的“特支费”规范直接写明经费具体的用途,相信法律出身的官员会自觉规避法律的制裁;但既然立法者和执法者长期以来都以为“特支费”是对官员的一种特殊职务补贴,那么,司法机关背离立法者的初衷,追究某些官员的刑事责任,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符。
学术界在思考这一问题的时候,会从法制与人情、立法与守法、政治与司法乃至法律规范之间的内在联系出发,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当务之急是要寻找脱身之策。从刑法的角度来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其有贪污的故意,但是,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按照财务制度如实申报财产,或者,在填报有关纳税表格的时候,直接将公务开支列入个人收入之中,那么,贪污的主观故意就十分明显。所以,不要低估办案人员的智商,也不要高估政治人物的法学水平。笔者的感觉是,许多一辈子跟法律打交道的司法人员和法学研究人员,根本没有法律意识,倒是那些刚刚接触法律条文的案件当事人,反而能找出法律体系中的破绽,对案件的结果作出准确的判断。法学博士可能会最终沦落为法律的奴隶,而只有那些人情练达的公民才真正了解法律的精髓。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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