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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承诺不判赖昌星死刑与司法公平无关
作者:未知  来源:新京报   发表日期: 20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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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所属专题:2007年中国两会观点聚焦 文章页数:[1] 
  据新华社电 针对许多代表和委员对赖昌星一案进展情况的关注和疑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13日做客新华网表示,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这种做法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遣返赖昌星面临两种选择

  倪寿明指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包括加拿大,废除了死刑。因此,从这些国家遣返嫌犯,当可能导致最终对被遣返人判处死刑时,这些国家就会要求对方国作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如果对方国不承诺,遣返要求就会被拒绝。

  他表示,我国从加拿大遣返赖昌星,将面临两种选择:要么作出承诺,实现遣返;要么拒绝承诺,放弃遣返。

  “与不作承诺,放弃遣返相比较,我们作出承诺以争取实现遣返,这是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

  也是世界上遣返嫌犯的通行做法。”他说,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是国际合作途径缉捕赖昌星的必要条件,是追究赖昌星刑事责任的合理代价,是权衡利弊后作出的正确选择。

  这种案件不能与没有国际因素的案件简单比较,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与司法是否公平没有任何关系。

  遣返活动未超越法律程序

  关于案件未经审判即作出量刑承诺是否有超越司法程序之嫌的说法,他解释说,首先,遣返活动当然发生在审判之前,因此,不能以案件未经审判来质疑遣返中量刑承诺的合法性;其次,包括量刑承诺在内的遣返活动,法律上也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包括量刑承诺可以由外交部代表国家对外表达,但要先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等。应该说我国遣返赖昌星的一切活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因此,对遣返赖昌星作出量刑承诺并不存在超越法律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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