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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确认私有产权
作者:张伟颂  来源:英国《金融时报》   发表日期: 20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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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法律史上随处可见这样的例子:不言而喻的事实也需要法律、宪章或公告来昭示天下。一般来说,法律、宪章或公告的颁布是面向国内大众,在极端的情况下,也可能令国家感到头疼。

中国最近颁布的《物权法》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简言之,这项法律确认了私人所有权和公共所有权的同等法律地位。得知需要一项法律来确认他们在华投资的地位,外国投资者也许会感到惊讶。但在现代中国法学框架下,标明以公有权为准则的体制演变为私有权享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体制,被视为是有必要的。

历经各种草案而出台的这项法律,反映了保守派与改革派达成的妥协。

尽管这项法律志在高远,但内容很平实。较早的一份草案甚至对住宅小区健身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立法。法律中穿插着对商业律师和投资者非常重要的条款。

目前,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时,购买者会被奉劝对所有权凭证“追本溯源”——也就是说,要追溯到国土局颁发的最初凭证。这是因为,在中国,国家不对所有权凭证作出保证。

新法律转向了以登记为基础的体制,而且土地登记处须就产权证上的错误对购买者进行赔偿。然而,现在就放弃目前的谨慎做法还为时尚早。

一个令人惊讶的变化是土地使用权的到期续约。目前存在重新交付转让金后就可以续期的机制,不过这些机制没有经过实际检验,因为现有的使用期限均未到期。

新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将自动续期。这意味着“免费”还是仅仅表示在付费的基础上就可以无障碍续期,还有待观察。新法律暗示,居住建设用地和非居住建设用地也许会得到区别对待。

在有形资产方面,最重大的变化是,可以用抵押人目前拥有或日后可能拥有的存货和产品进行抵押,因此,抵押物现在可以是类别不断变化的物品,而非该类别中的特定物品,由此开创了“浮动担保”(floating charge)的使用。质押和孳息条款也得到完善。

中国法律准则的这些变化,无论涉及的是有担保交易还是知识产权,都是有益的,因为中国的法律需要与商业的进步相匹配。例如,如果中国要发展自己的飞机产业,发动机的保留条款和抵押就需要得到保护。

本文作者是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驻香港合伙人

( 伟凯律师事务所(White & Case)驻香港合伙人张伟颂(Seung Chong) 2007年4月4日 星期三  译者/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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