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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内地证监部门跨境执法合作
作者:未知  来源:华尔街日报中文版   发表日期: 2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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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经济评论 http://www.e-economic.com  文章页数:[1] 
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证券监管机构已签署了一项旨在加强跨境执法合作的协议,为这两家证券监管机构在搜集上市公司违规证据方面赋予更大权力。

目前中国大陆企业所占香港股市总市值的比例已近50%,并且多数在港新上市的公司亦为大陆企业。但市场观察人士表示,该协议在改善在港上市大陆企业的公司治理方面仅是迈出了一小步,监管机构在加强公司治理方面还需要加大力度。

上述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Hong Kong's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简称: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签署的协议将立即生效。香港证监会表示,该协议将加强双方在调查跨境犯罪和违规活动方面的合作。

作为协议的一部分,香港证监会可请求中国证监会协助在内地获取其调查所需的信息。

香港证监会称,被要求提供调查所需信息的人士如拒绝遵从有关要求,中国证监会现可寻求通过法院对其实施制裁。

香港证监会表示,此前自身需倚赖中国证监会促请被要求提供信息者自愿合作。

大陆证券法去年作出修订后,中国证监有权强制内地企业提供该等信息。

但香港股市人士David Webb表示,跨境执法合作的有效性将取决于中国证监会获准行使其权限的程度。

Webb称,中国内地还有其他的执法机构,这些机构有可能不愿为其其他执法部门提供很好的合作。中国证监会可能面临得不到大陆公安部门配合的境地。

Webb认为,该项协议所赋予的权力仅止于信息交换,并未涉及任何引渡缺方面的安排。他表示,其结果是,如果在港上市的大陆企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要起诉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董事仍然非常困难。

香港证监会方面,该机构发言人C.K. Chan表示,协议为进一步促进双方的合作执法打下了基础。

他称,香港证监会希望此份协议将促使香港上市公司严格执行公司治理规定。他表示,双方还在就更多计划进行讨论,但他拒绝进一步阐述。

许多大陆的大型国有企业都在香港上市,但香港证监会的权力无法延伸至大陆。

近几年来,香港证券监管部门在对涉嫌违规的在港上市大陆公司或大陆国有企业上市子公司进行调查时,经常因监管权限的问题遇到困难。

最为明显的一起案例便是香港监管部门2003年对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BOC Hong Kong (Holdings) Ltd., 简称:中银香港 )前总裁刘金宝非法批准的一笔贷款项目的调查。

就在回到北京后几天,刘金宝就因其涉嫌2002年向上海房地产大亨周正毅贷款17.7亿港元一案遭到调查,目前上述两人均已在中国大陆被判入狱。

当时,中国政府拒绝了让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就此案直接调查刘金宝的要求。香港立法机关表示,未能直接调查到刘金宝导致香港方面对此案的侦查工作被打了折扣。

Jeffrey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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